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7条的理解与适用

  四、责任
  讨论船舶所有人与责任保险人或保证人应对受害人承担什么责任,已超出本条规定的范围。但正确把握他们之间的关系有利于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本条。
  有观点认为,既然船舶所有人、责任保险人或保证人是油污诉讼的共同被告,因此两被告是连带债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不是上述有关责任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根据。连带债务人可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并非所有的共同被告均是连带债务人。上述观点误将本条规定的油污诉讼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而如上所述,本条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普通的共同诉讼。连带责任属加重责任,取法定主义,非基于法定原因债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即债务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必须是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7条规定,虽然受害人可以直接对船舶所有人、责任保险人或保证人提起诉讼,但这并不是上述各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根据。在连带责任为法律明文规定的场合,此时的法律应是民事实体法,而非程序法。作为程序法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不能、也不应规定连带债务。作此理解也符合1969CI一规定,因为公约也未明确规定上述有关方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不存在连带责任,在适用本条船舶所有人、责任保险人或保证人作为油污诉讼案件的共同被告时,若船舶所有人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且责任保险人或保证人应承担责任,法院可判决责任保险人或保证人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责任限额的由船舶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本条虽不是有关责任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根据,但这并不等于油污损害赔偿案件中不存在连带责任。如在油污事故发生后,保赔保险人、国际油污赔偿基金会可能向受害人或有关主管当局等就油污的损害赔偿提供财务保证,这种保证一般是连带责任保证,当受害人在往后的油污诉讼中一并起诉保证人时,保证人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当然,这种保证责任的法律根据是《担保法》,而不是本条规定。
  
【注释】  许俊强,男,厦门海事法院,法学硕士。
董晓南,男,大连海事大学海商法2002级硕士研究生。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