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7条的理解与适用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Article 97 of MPL
许俊强;董晓南
【摘要】如何理解和适用《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97条的规定是油污诉讼不可回避的焦点问题,本文就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渊源、在诉讼中的理解与适用提出自己的看法。
How to apply Article 97 of Maritime Procedure Law of P.R.C.is the core of the oil pollution action.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origin,understanding,application and legal liability of Article 97 and puts forward its own ideas.
【关键词】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97条;理解;适用
Maritime Procedure Law;Article 97;understanding;application
【全文】
我国《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97条规定,对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受害人可以向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提出,也可直接向承担船舶所有人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提出(第一款)。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下称责任保险人和保证人)被起诉的,有权要求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参加诉讼(第二款)。在海事诉讼中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该条规定,是油污诉讼案件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一、渊源
由于无立法意见书,且关于《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草案的说明较为简单,未提及本条,我们无从了解本条的立法理由、目的。查有关国际公约,《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下称1969CLC)第7条第八款也有类似规定,即对油污损害的任何索赔,可向承担船舶所有人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人或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直接提出。在上述情况下,即使船舶所有人有实际过失或私谋,被告可援引第5条第一款中的责任限制。被告人还可以进一步援引船舶所有人本人有权援引的抗辩(船舶所有人已告破产或关闭者不在此例)。除此以外,被告人可以提出抗辩,说明油污损害是由于船舶所有人有意的不当行为所造成的,但不得援引他在船舶所有人向他提出的诉讼中可能有权援引的任何其他抗辩。在任何情况下,被告人有权要求船舶所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