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规定全面细致
在立法过程中,加拿大立法机关曾经尝试维持《加拿大职业健康与安全规程》的现状,但事实上,这并不能有效实现安全隐患预防。[4] 为此,立法者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全面细致的安全隐患预防规范作为第19节的内容,确保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7、关注雇员培训
加拿大安全隐患预防立法强调了雇主应当向雇员提供称职的安全培训。从常规方面来看,雇主应当提供与雇员有关的安全隐患预防程序、工作场所和隐患性质以及法律法规的全面培训。另外,如果工作场所和隐患出现新情况、雇员被委派于新岗位面临新隐患,雇主必须随时提供临时培训。
8、注重效果评价
与行为控制相对应的就是效果评价。加拿大安全隐患预防立法在强调行为控制的同时,高度重视行为效果评价。雇主必须定期对安全隐患预防的各个步骤进行效果评价,并根据现实需要适时地调整自己的措施、修正自己的行为。
四、重要启示
我国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大多数事故都源于未能有效控制安全隐患。要想从根本上扭转安全生产的不利局面,必须加强立法工作,格外重视安全隐患预防立法。事实上,无论是2002年刚刚制定的《
安全生产法》,还是现行的《
矿山安全法》、《
煤炭法》都偏重于政府监管和事故的调查处理,而没有详细强调雇主对安全隐患的预防。另外,各种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程、标准都需要梳理和完善。因此,我们必须从加拿大安全隐患预防立法经验中进行认真地借鉴。
第一,正确定位安全隐患预防立法。2002年,由全国人大通过的《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该法虽然提到了安全隐患预防的问题,但规定并不详尽。因此可以像加拿大一样,把安全隐患预防立法定位成行政法规,落实并细化《
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实现法律的可操作性。
第二,应当明确企业的责任主体地位。事实上,我国在安全生产领域已经逐步确立了“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5] 关键是彻底理解这一原则,并细化企业负责的具体内容,这就可以借鉴加拿大的立法经验,规定企业必须做到:制定安全隐患预防计划,进行安全隐患识别和评估,采取安全隐患预防措施,对雇员进行安全隐患培训,评价安全隐患预防效果并及时修正有关措施,建立完善的报告和记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