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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安全隐患预防立法研究

加拿大安全隐患预防立法研究


陈伟超


【摘要】安全隐患预防是确保生产安全,减少安全事故的关键性前提环节,从立法的高度确立安全隐患预防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目前国民经济发展迅速,安全问题不容忽视,但我国的安全隐患预防配套立法还不完善。本文通过介绍加拿大最新的安全隐患预防立法的主要内容,来分析其突出特点,并探讨其对我国安全隐患预防立法的借鉴价值。
【关键词】加拿大 安全隐患 预防 立法
【全文】
  一、立法背景
  加拿大安全隐患预防立法活动缘于2000年《加拿大劳动法典》的修订工作,本次修订在第二编中增加了一个有关安全隐患预防的条款。在此之前,加拿大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要求雇主对工作场所的安全隐患进行预防。[1] 为了落实该条规定,联邦议会于2005年11月28日对《加拿大职业健康与安全规程》(COHS)进行了修订,制定了详细的“安全隐患预防程序规范”作为该规程的第十九节,本节内容于2005年12月14日生效。[2] 因此,“安全隐患预防程序规范”是加拿大安全隐患预防立法的最大和最新成果。
  加拿大“安全隐患预防程序规范”的目的是预防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可能威胁雇员健康与安全的事故与伤害。“安全隐患预防程序规范”适用于雇主控制的所有工作场所;以及雇员在非由雇主控制的工作场所实施的行为,只要该行为由雇主控制。当然,这种适用是针对整个加拿大联邦而言的,而不是仅仅适用于某个省。
  二、主要制度
  加拿大安全隐患预防立法确立了安全隐患识别、评估和控制、以及雇员培训等方面的基本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安全隐患预防计划,安全隐患识别和评估,安全隐患预防措施,安全隐患雇员培训,安全隐患预防效果评价,以及报告和记录制度。
  (一)安全隐患预防计划
  根据《加拿大职业健康与安全规程》19.2的规定,雇主应当:制定并实施安全隐患预防计划,明确各个具体步骤的制定和实施期限;监督安全隐患预防措施的实施过程;定期分析、评价安全隐患预防计划的内容,并根据现实需要进行修正。
  (二)安全隐患识别和评估
  针对安全隐患识别和评估,《加拿大职业健康与安全规程》分别规定了总的指导方针和具体的执行办法。
  安全隐患识别和评估指导方针应当包括三部分内容:隐患识别和评估的步骤及期限,隐患记录保存,指导方针评价期限和适时修订。该指导方针应当由雇主依据下列文件和信息制定:(1) 存在隐患的任何调查报告;(2)急救记录和轻伤记录;(3)工作场所健康防护程序;(4)工作场所检查的任何结果;(5)雇员根据本规程126(1)(g)或(h),或者15.3之规定提交的任何报告;(6)与雇员健康和安全有关的任何政府或雇主报告,研究、检测结果;(7)根据安全与健康委员会和代表规程提交的任何报告;(8)危险物质记录;(9)其他任何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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