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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契约到身份?——对我国“公职律师”的质疑

13、谭世贵.依法治国的新思考.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3):23-28。
14、林莉华,韦群林.社会法律监督者——和谐社会构建中我国律师的基本角色.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事业与和谐社会——第五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61-67。
15、梅因.古代法,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97。
16、事实上,“公职律师”试点过程中也有司法行政机关官员意识到“公职律师的首要属性应是执业律师而非国家公务人员”(梅菊兰.公职律师制度的建构与完善——扬州市公职律师工作的实践与思考.中国司法,2003(5):32),其实已经表明将职业律师一定要网罗到政府组织内的“试点”实属没有必要,因为只需一纸合同便可以便宜地(相对于公职律师的组织成本而言)获得职业律师为政府提供的各种法律服务,担当“公职律师”的种种职责。
17、陈中华,杜辉升.公职律师:摸着石头过河.大众日报,2003-12-04。
18、《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第12条。
19、如某地“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简章”对于报名资格就限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含“外资、合资、民营企业”)人员,而律师事务所则并非任何形式的“企业”,因此,即便是法院副院长、副检察长、政府法制办副主任这样的法律职业者应从事的典型职位,职业律师竟然连报名资格都没有。参见:苏州市委组织.2006年苏州市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简章. http://www.szzzb.gov.cn/message.asp?id=2647,2006-10-17。
20、俞耀明,王琼.建立公司律师制度的若干思考.政治与法律,1997(3):49-51。
21、徐家力,吴运浩.中国律师制度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78。
22、刘焱.公职律师制度论纲.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规划·规范·规则——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48-53。
【参考文献】[1] 王琼,陈震宇.政府律师工作的实践和制度确立[J].中国法学,1998(5):57-62。
[2] 俞耀明,王琼.建立公司律师制度的若干思考[J].政治与法律,1997(3):49-51。
[3] 刘武俊.公职律师大有作为[N].法制日报(5),2005-11-07。
[4] 陈中华,杜辉升.公职律师:摸着石头过河[N].大众日报,2003-12-04。
[5] 郭学桃,常保军.应暂缓设立公职律师[J].政府法制,2005.4(下):56。
[6] 薛春福.浦东实行公职律师制度的具体内容[J].浦东开发,1995(12):28。
[7] 梅菊兰.公职律师制度的建构与完善——扬州市公职律师工作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司法,2003(5):32。
[8] 李珈珈.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理论和实践的探索[D].哈尔滨工程大学,2004。
[9] 刘武俊.公职律师大有作为[N].法制日报(5),2005-11-07。
[10]高太红.关于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经济学思考[J].中南民族人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8):196。
[11]林莉华,韦群林.社会法律监督者——和谐社会构建中我国律师的基本角色[A].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事业与和谐社会——第五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集[C].中国政法大学出版:6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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