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
有一则广为流传的笑话,说是有人养了一只大猫和一只小猫,为方面其进出,便在墙上凿大洞、小洞各一,认为此举可便于“大猫走大洞、小猫走小洞”。
如果说未及深思、便在“职业律师”这一“大洞”旁边再开几个诸如“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小洞”(“军队律师”也许是考虑军营流动性、军事行为保密性等因素而进行的理性选择)只是“大猫走大洞、小猫走小洞”式的思维疏忽的话,那么着眼身份、坚持认为必须开凿“公职律师”这个“小洞”,仅让少部分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小猫”畅通,则完全是权力思维在作怪了。
在完全可以也应当通过市场竞争及契约行为选择职业律师优质法律服务的情况下,人为地对“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发展规律进行一种中国式的标新立异,靠权力打造“公职律师”这样一个特殊群体,不能不让人生疑,也不能不令人深思(作者韦群林版权所有,禁止转载,剽窃必究)。
【注释】 1、刘武俊.公职律师大有作为.法制日报(5),2005-11-07。
2、陈中华,杜辉升.公职律师:摸着石头过河.大众日报,2003-12-04。
3、郭学桃,常保军.应暂缓设立公职律师.政府法制,2005.4(下):56。
4、《
律师法》颁布之前,见诸文献的公职律师“试点”似乎也只有1995年8月上海浦东新区司法局发文试行、1996年3月正式授证的28名“政府律师”而已。而
律师法颁布后,试点规模也不大,如江苏省只有扬州市进行试点。参见王琼,陈震宇.政府律师工作的实践和制度确立.中国法学,1998(5):58;薛春福.浦东实行公职律师制度的具体内容.浦东开发,1995(12):28;梅菊兰.公职律师制度的建构与完善——扬州市公职律师工作的实践与思考.中国司法,2003(5):32。
5、王琼,陈震宇.政府律师工作的实践和制度确立.中国法学,1998(5):58。
6、王琼,陈震宇.政府律师工作的实践和制度确立.中国法学,1998(5):58;李珈珈.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理论和实践的探索.哈尔滨工程大学,2004:1-13。
7、李珈珈.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理论和实践的探索.哈尔滨工程大学,2004:14-19
8、刘武俊.公职律师大有作为.法制日报(5),2005-11-07。
9、李珈珈.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理论和实践的探索.哈尔滨工程大学,2004:20-26。
10、高太红.关于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经济学思考.中南民族人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8):196。
11、李珈珈.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理论和实践的探索.哈尔滨工程大学,2004:13-14。
12、于宁.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推进我国律师业发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规划·规范·规则——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代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