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律师”(以及所谓“公司律师” )与职业律师之间的这种身份隔离及流动渠道反向畅通之举,人为地拉大了律师之间的身份差距,削弱社会(含政府)对职业律师以及律师之间的认同,使中国职业律师原有的“边缘化”程度进一步加深。在有着数千年封建专制历史、法律职业者成长的文化土壤贫瘠、律师生存的环境恶劣的“国情”之下,通过身份隔离来分割律师业务(以及律师从政机会)这块蛋糕,无异于断了中国职业律师的后路,对于中国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显然十分不利。
三、法治理念下的统一律师制度——我国“公职律师”的根本出路
(一)按照法治理念,建立统一的现代律师制度,保障律师的公平竞争与政府获得优质法律服务的可选择性
通过律师身份平等化、律师主体统一化,建立统一、独立、自我约束、行业自治的现代律师制度,让律师自己凭自身的实力、信誉,通过市场机制公开竞争,获得包括政府法务在内的律师业务;同时,也让政府及其部门不至于在花费巨额组织成本的同时,障目于内部几个“律官”的法律水准、难以获得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优质法律服务、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机会。
(二)尽早终结“公职律师”试点,制止明显的违法行政
既然《
律师法》禁止性的规定宣告了公职律师试点以及政府官员充当“公职律师”执业行为的违法性,所谓“公职律师”的试点早就应该终结,以制止明显的违法行政。否则,开政府有法不依、权力架空法律、最终不是违法行为被制止而是法律让步于违法行政(即并不少见的“既然违法,那就把法律改了”法律工具论的思维与做法)的恶例,谈何 “依法治国”、“依法行政”?
(三)彰显政府的平等意识、服务意识与权利保障意识
法治要求
宪法、法律至上,一切主体均在法律之下,法律面前政府与民众平等,同为大社会当中的成员,并且权力乃是服务权利、保障权利的手段。
因此,特别需要彰显的是政府的平等意识、服务意识,而不是身份意识及特权意识,防止政府自认为超越社会、职业律师只是为小民百姓服务的“社会律师”,只有具有官员身份的“公职律师”才与“官家”身份相配、才有资格为官方提供法律服务、从而硬弄出一个既是律师、又是官员这样的“一仆二主”式的“公职律师”来。
在平等、服务与权利保障意识浓厚的政府眼中,职业律师是国家法治建设与社会权利保障的基石,非常有助于克服政府可能也会犯的权力滥用的错误;通过选择、聘请具有法律思维与独立精神的优秀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让律师以大师而不是小吏的风格、气度自由发表与官员相同或不同的意见,起到兼听则明、真正发挥律师在政府法治建设上作用的良好效果。
(五) 全方位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依法行政是一个包含总体目标设定、行政规则制定、执行、监督等多个环节的系统工程,对行政人力资源进行全面“法化”、优化是其必要的前提。
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要求13亿中国人个个都具有系统法律知识或成为法律、法学专家,所以只能通过“(职业)律师加普法”的方式提高中国社会公众的懂法、用法、守法水准;但是,在法学教育日益发达、连正规法律专业毕业生工作都难找的今天,没有理由按照类似的“(公职)律师加普法”的模式提高政府官员懂法、执法、守法水准,而应该让5000万(按我国“官民比例” 1:26计算)官员逐步由具有系统法律知识乃至于法律专家、法学专家充任,全面提高我国行政官员的自身法律素质,同时也可以避免法律人才体制性的浪费。如此可为全方位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打好行政人力资源优化配置上的基础,体现获得社会公职获取上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