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契约到身份?——对我国“公职律师”的质疑

  2、学界论证
  对公职律师建立持支持意见者,大多也是从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有关试点工作成绩显著、 与国际接轨、完善律师制度等角度进行论证; 也有人从美国现有 1.8 万多名政府律师、香港特别行政区约有 450名官方律师的现象出发,认为公职律师在政府法治制度完善的国家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公职律师还具有“离得近、叫得应、信息灵、反应快”的特点和优势,为建设节约型的法治社会应有之义,甚至其“公务员和执业律师的双重身份”,都“具有优化配置法律人力资源的节约性意义”; 更有甚者,居然还得出了公职律师为“德法结合的需要”、“开拓思想政治工作新的阵地”的“研究结论”。
  总结起来,无非是法治(依法治国或依法行政)需要、国际接轨、完善律师制度等存在理由,不过其中最为重要的理由似乎就是依法行政及完善我国律师制度。
  二、我国“公职律师”的缺陷种种
  (一) 理由牵强
  注意到认为应该发展一身二任的公职律师的主要理由是“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的需要。从论证方法上来说,以“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这样的法治要求作为论证的大前提当然正确。然而,有关设立公职律师必要性的论证却结论悖离前提,实践脱离理念,理由十分牵强。
  且不谈《律师法》已经颁布以后有关公职律师的试点行为及有关行政规章本身就是对《律师法》的公然违反,是违法行政而不是依法行政,从论证的逻辑角度而言,如果要从“依法行政”的大前提推演出“必须设立公职律师”的结论,至少要进行论证下列几个问题:(1)依《律师法》设立的职业律师不堪完成“公职律师”职责范围内的种种大任,即《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的“为本级政府或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按照政府的要求,参与本级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受本级政府或部门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代理本级政府或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本级政府或部门的其他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2)虽然可以完成,但是功能明显低下,或成本明显上升,即从价值工程“V(价值)=F(功能)/C(成本)”角度衡量,另起炉灶设立公职律师的价值(Value)要大于聘请职业律师;(3)其他理由,如符合提高执政能力、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符合现代行政管理法治、精简、服务、效能等基本原则。
  但是,综观有关赞同设立公职律师的论证,除了牵强附会一通“依法行政”、“与WTO接轨”等大前提并举例发挥一通“公职律师”的职能、“公职律师”的业绩以外,并无多少围绕上述问题进行严肃论证之举。
  事实上,职业律师的工作范围足以涵盖上述所谓“公职律师职责范围”;从V=F/C或行政管理的精简、服务、效能来看,也没有像样的理由支撑抛开职业律师另起“公职律师”结论的正确性,倒是在中央至地方正进行着精简机构、提高效率的改革的背景下,放弃职业律师这种重要的社会资源,进行“公职律师制度”的重复投资,企图吸纳几个律师进入行政权极度膨胀的政府部门解决“依法行政”问题,实属政府浪费社会资源。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