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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赔保险热点法律问题研究

  CLC对我国有约束力的范围内的油污损害赔偿不适用《海商法》的规定,适用CLC则有油品种类、载运吨位的限制,在我国还有船舶航行航线的限制,故油污损害适用CLC的不多,适用《海商法》的多。油污损害赔偿存在区别于其他限制性债权的特殊性,而我国适用CLC以外的油污损害赔偿无专门的法律制度加以规范,现行的法律又未对其作出特殊的规定,这应该说是海商法立法上的一个疏漏,所以,有必要参照CLC的规定,建立一个利益相对平衡的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体系,尤其是应赋予责任保险人五条件的责任限制的权利。可喜的是在海商法修改的专家建议稿中,已对CLC以外的油污损害赔偿专章予以规定。{18}

【注释】  现为民事审判第四庭。
该通知是针对当时已成立的海事法院,并只由交通运输审判庭发出,故只是通知海事法院接受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的担保,笔者认为,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的担保应为我国所有的法院所接受,如海事法院的上级审法院等。
参见武汉海事法院(2002)武海法商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
见厦门海事法院(2002)厦海法限字第001号民事裁定书、(2002)厦海法事初字第035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闽经终字第026号民事裁定书、(2002)闽经终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武汉海事法院(2002)武海法商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等。
当然,对本条作如此理解存不同意见,参见初北平:《在我国对保赔协会的直接诉讼》,载司玉琢主编《中国海商法年刊》(2002年卷),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3年3月版。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和担保人除享有与经营人相同的抗辩权,以及对伪造证件进行抗辩的权利外,对依照本章规定提出的赔偿请求只能进行下列抗辩:(一)损害发生在保险或者担保终止有效后;然而保险或者担保在飞行中期满的,该项保险或者担保在飞行计划中所载下一次降落前继续有效,但是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二)损害发生在保险或者担保所指定的地区范围外,除非飞行超出该范围是由于不可抗力、援助他人所必需,或者驾驶、航行或者领航上的差错造成的。
关于本条如何理解和适用可参见拙作《<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七条的理解与适用》,载天津海事法院编《第十一届全国海事审判研讨会论文集》,2002年9月。
因对本条的适用范围未作限定,在非强制保险的情况下,船东互保协会往往遭到油污损害受害人的起诉。
参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阂经终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法院判决船舶所有人与船东互保协会对清污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处称“有限”是因为责任保险享有责任限制,乃至无条件责任限制的权利,关于责任保险人享受责任限制的条件将在下文论述。
参见厦门海事法院(2002)厦海法限字第001号民事裁定书。
]参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闽经终字第026号民事裁定书。
【参考文献】{1}汪鹏南.海上保险合同法详论(第二版)(M).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3,3,372.
{2}卞耀武.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M),法律出版社:2003,9,250—251.
{3}汪鹏南.论保赔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J).载司玉琢中国海商法年刊.(2000卷),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1,3.
{4}汪鹏南.论保赔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J).载司玉琢主编中国海商法年刊.(2000卷),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1,3.
{5}邹海林.责任保险论(M).法律出版社:1999,11,30.
{6}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1,261.
{7}刘功臣.加快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建立,完善船舶防污体系(C).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02年海事论坛一建立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论文集.
{8}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1,274.
{9}(英)MALCOLMA.CLARKE何美欢、吴志攀等译.保险合同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5,150.
{10}(英)MALCOLMA.CLARKE.何美欢、吴志攀等译保险合同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5,143.
{11}(英)MALCOLMA.CLARKE.何美欢、吴志攀等译.保险合同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5,148.
{12}司玉琢国际海事立法趋势及对策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2,1,367.
{13}刘红.尽快建立并实施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J).载中国海商法协会.中国海商法协会通讯: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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