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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赔保险热点法律问题研究


  三、油污损害责任强制保险中保赔协会与被保险人间民事责任的形式
  船东互保协会作为责任保险人,其与被保险人之间的责任形式,存在不同的观点。题述问题因油污损害赔偿案件而引起学界及审判实践广泛的关注和争论,为此,下文的阐述以承保油污损害责任强制保险的保赔协会在油污损害赔偿纠纷中应承担的责任为主线。
  (一)连带责任说
  有观点认为,《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一七条是船舶所有人和责任保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根据,至少该条规定体现了立法者让他们连带责任的意图。在海事审判实践中,已有判决船东互保协会与船舶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9]《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七条不是上述有关责任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根据连带债务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并非所有的共同被告均是连带债务人。上述观点误将该条规定的油污诉讼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而如上所述,本条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普通的共同诉讼。连带责任属加重责任,取法定主义,非基于法定原因债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即债务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必须是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虽然受害人可以直接对船舶所有人、责任保险人提起诉讼,但这并不是上述各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根据。即使在连带责任为法律明文规定的场合,此时的法律也应是民事实体法,而非程序法。作为程序法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不能、也不应规定连带债务。作此理解也符合CLC的规定,因为公约也未明确规定上述有关方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说的最大缺陷就是没有现行法的根据,其最大的优点是能克服替代赔偿责任说(下述)的短处,能更好地保障受害的第三方得到赔偿。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说
  所谓的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的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具体类型纷繁多样,从我国审判实务来看,这些类型有:数个独立的侵权行为因偶然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一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与他人的侵权行为发生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犷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与他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发生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因合同上约定的当为义务(债务)与其他债务不履行行为或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14}这种观点认为,责任保险人对受害人所负的支付保险赔偿的责任是基于保险合同,而船舶所有人对受害人所负的债务则基于油污侵权行为,因不同原因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属不真正连带债务。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受害人不是责任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责任保险人对受害人不负直接支付赔偿合同义务;《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表明,保险人有权决定是否向受害人直接支付赔偿,这不是一种义务,而是一种选择权,责任保险人对受害人不负直接支付赔偿的法定义务;责任保险人也不负有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上已述及),也就是说责任保险人对受害人不负债务,不可能与船舶所有人的债务产生竞合,也就不存在所谓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三)有限的替代赔偿责任说[10]
  在油污损害赔偿纠纷中,若船舶所有人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且责任保险人应承担保赔保险责任,法院可判决责任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在保险金额内),超出责任限额的由船舶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15}
  作此理解符合责任保险的特点。如上述,船舶保赔保险是一种特殊的海上责任保险,而责任保险的特征之一就是责任保险人的替代赔偿责任。责任保险的发展使得其具有保护受害人的赔偿利益的公益性,受害人可以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享有并取得被保险人在责任保险合同项下的利益,请求被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保险赔偿金的责任,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支付保险赔偿金。{16}
  作此理解符合CLC的立法本意。公约(1969CLC)之所以未明确规定保险人或财务保证人可以就“由于船舶所有人有意的不当行为所造成”的油污损害免除责任,是因为公约确立的是“保险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承担第一位赔偿责任”的原则。这一原则不能轻易改变,因此,公约的措辞非常谨慎。{17}
  作此理解也与有关第三方对保险人权利的最新立法吻合。英国《2001年第三方(对承保人的权利)法案(草案)》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因对第三方的责任而享有的权利已经按照该法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转移,则第三方仅能在该责任超过其可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通过权利转让)的范围内请求被保险人承担责任。该条规定虽未直接明确责任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承担责任的形式,但从文义上分析可知,责任保险人应先行承担责任,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责任在保险人赔偿后尚不能得到全部赔偿,第三人可再请求被保险人承担责任。
  因此,在现行法的体制下,有限的替代赔偿责任说无疑是正确的。但也有其不足之处,在责任保险人财务能力不良或恶化时(应该说这种情况较为罕见),其支付能力有可能受到限制,甚至丧失支付能力,此时这种观点不利于保护受害人,使其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
  当然,保赔协会承担有限的替代赔偿责任,但这并不等于不存在连带责任。如在油污事故发生后,保赔保险人如向受害人或有关主管当局等就油污的损害赔偿提供信誉保证,这种保证一般是连带责任保证,当受害人在往后的油污诉讼中一并起诉保证人时,保证人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当然,承担这种保证责任的法律根据是《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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