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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赔保险热点法律问题研究

船舶保赔保险热点法律问题研究


许俊强


【摘要】文章讨论了审判实践中船舶保陪保险的四个热点法律问题:船舶保赔保险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海上责任保险合同,除可适用《合同法》总则外,其法律适用并无明确规定,可通过比照适用《海商法》、《保险法》、《合同法》,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加以解决。对船东互保协会的直接诉讼存在实体和合同约定的障碍,《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7条确立了在油污诉讼中对船东互保协会直接诉讼的制度,但如何正确适用值得探讨,对船东互保协会的直接诉讼制度应建立于责任保险体系之下,同时应区分强制保险和非强制保险分别处理。油污损害责任强制保险中船东互保协会与被保险人间民事责任形式应取有限的替代赔偿责任说,即在船舶所有人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且责任保险人应承担保赔保险责任时,船东互保协会应在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在保险金额内),超出部分由船舶所有人赔偿。在一般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场合,船东互保协会作为责任保险人其享受责任限制的条件之一是保赔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限制其赔偿责任,在发生CLC公约下的油污损害赔偿时,船舶保赔保险人可以说是享有一种无条件的责任限制的权利。
【关键词】船舶;保赔保险;法律问题
【全文】
  保赔保险(P&I)是保障与赔偿保险(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Insurance)的简称,船舶保赔保险是承保船东在经营船舶活动中应承担的,不为船舶保险所承保的责任风险的保险。除3/4船舶碰撞责任外,船舶保险一般不承保船舶在营运过程中产生的责任风险。船舶的责任风险主要由船东互保协会(保赔协会)承保,在我国,从事船舶责任风险保险业务的主要是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下称中船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商业保险公司也从事船舶责任保险业务,这应该说是一种例外,为此,对题述问题的讨论主要是针对保赔协会展开。船舶保赔保险涉及诸多法律问题,但几乎没有专门论述船舶保赔保险法律问题的论文,笔者根据审判实践对急需明确的问题分述如下。

  一、船舶保赔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
  (一)船东互保协会的法律地位
  在探讨船舶保赔保险关系的法律性质之前,有必要明确作为保赔保险一方当事人的船东互保协会的法律地位。船东互保协会是船东间互助性保险机构,承保船东海上经营风险,旨在保障船东利益、补偿会员经济损失。在国外船东互保协会虽是依法注册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1}但船东互保协会往往并未按商业保险公司的条件设立。就中船保而言,其并未根据《公司法》或《保险法》规定的条件设立,而是经国务院批准,依《社团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民政部注册登记成立的全国性的社团法人,行政上归属民政部管理,业务上由交通部指导,不是保险法严格意义上的保险公司,由于中船保从事的活动不属于《保险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业保险行为,并不受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管理和监督。《保险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本条是关于其他性质保险组织法律适用的规定。关于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保险公司,根据国外的实践,还有相互保险组织、保险合作社等。这类保险组织的设置及运作都与保险公司有质的区别。{2}虽然目前为止法律及行政法规对保赔协会未作出规定,但其应属本条规定的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可见,中船保具有社团法人资格,是其他非商业性质的保险组织。
  需要明确的是,中船保虽只是社团法人,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1]法交(1989) 4号文,即《关于认可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担保的通知》,海事法院[2]接受中船保为其会员船和与之建立通讯代理关系的外国保赔协会人会船提供的担保。
  (二)人会证书的法律性质
  船舶保赔保险关系如何形成也是判断其法律性质的一个因素。船东将其船舶向船东互保协会投保保赔保险,须先向协会提交人会申请或类似文件,人会申请首先声明“我公司根据贵会条款、章程,愿将以下船舶加人贵会,申请成为会员”,及“我公司根据贵会条款、章程,愿将以下船舶加入贵会,申请成为会员”,除人会的意思表示外,人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船舶、船员的基本情况等。在提交人会申请的同时,申请人还应提供公司营业执照;船舶各项人级证书、法定证书、年度检验报告及特检报告;船员雇佣合同或劳务合同;船舶险保险单;ISM文件;其它影响协会承保的资料。对照《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船东入会申请实际上是船东发出的订立船舶保赔保险合同的要约。与商业保险不同,保赔协会在接到人会申请后,若同意承保便会签发一份人会证书(Certificate of Entry),而不是签发保险单(Policy),人会证书首先证明船东为保赔协会的会员,并表明根据保赔协会的保险条款对人会船舶承担赔偿责任,人会证书与保险条款组成保赔保险合同,人会证书的内容还包括投保险别、人会船舶船东名称、人会船舶状况、保险开始之日(人会日期)、承保条件,除此之外,保赔协会一般也不会与船东另行签订保赔保险合同。对照《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东互保协会签发人会证书其实是对船东要约的承诺,至此保赔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船东取得会员资格,船舶成为人会船。作为保赔协会作出的承诺,人会证书也是船舶保赔保险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上述观点在海事司法实践中也能得到印证,武汉海事法院在审理中船保与南京宏油船务有限公司船舶保赔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认为,“中船保向入会会员颁发的人会证书及附件,是二者之间签订的一种特殊形式的保险合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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