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当前物权立法中的十五大疑难问题(下)

  现在对于集体财产的侵害,也是很大的问题。三农问题大家都觉得很遥远,但是看一下周围进城来的农民工我们都知道,看他们的衣着、看他们的举止、看他们萎靡的精神状态我们就知道,实际上他们被隔离在整个社会的围城之外,中国的现代化大门对农民是限制的或者说是关上的,甚至我们可以这样说,原因就是农村中的很多问题都不是按照科学构建的。地权问题、所有权问题是个核心问题,现在农民有什么真正的权利?这是个很大的问题。所以我们主张个人的成员权能得以重建,将农村集体按照法人制度予以改造,但是我们现在看到的立法方案还没有写到这一点。这里也有一个意识形态障碍的问题。

  9. 农民的承包经营权的定性未能确切到位
  上面说道,农民权利实际上还有两种权利,一种是农民集体的权利,另一种是农民个人的权利,最主要的就是农民的个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目前我们解决农村问题的一个主要法律手段,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民法的理论上来讲是所有权衍生出来的或者说是派生出来的权利,所以在法律上来说它应该附属于所有权。但是从我们现在的立法所反映的立法指导思想来看,恰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解决农村问题的基本的法律手段。上面为什么给大家回顾一下历史呢,因为新民民主主义革命的基本理想是农民个人要从土地直接的获得保障。可以说,毛泽东虽然在新民主义论里给农民个人做了一个将土地权利交给农民的政治契约,但是后来这个政治契约也被他自己撕毁了,然后邓小平希望能把这个政治契约恢复过来,能够把契约上的权利还给农民。
  但是,现在在这两个价值之间发生了很大的冲突,到底集体所有权是基础,还是农民的个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础?二者中,谁是根本的权利?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土地征用的时候,要给农民进行补偿,以什么权利作为补偿的重点、作为补偿的对象,就在这个问题上反映出来了。是把钱交给集体,还是把钱交给农民个人?这个问题简直是太普遍了,对农民利益的损害就是从这里出现的。前一段在全国人大开会,他们有一份资料就说,现在土地征用时补偿给农民的款项,交到农民个人手里头的最多只有17%,最少的是5%,一般的情况下是百分之10%左右;多数的钱,就是90%的钱不知道到哪去了,都是以集体的名义最后找不着了。可以想一想,我们法律上的设置,可能很简单,但是实际上,中国有多少农民啊,多少人!这损害的利益有多严重!所以你说农民不高兴农民不满意,在我们这次物权立法中,有些人竟然说,就是你们这些人整天煽风点火,把农民的权利意识给煽动起来了,什么搞暴动啊,砸政府的大门啊,动不动就跑到城市上访,弄得城市乱七八糟的!就这样,说你煽风点火,有这样的嫌疑。剥夺农民、欺负农民的事他看不见,农民晚上到城里坐一下,他倒觉得他们穿得破破烂烂,嫌他们好像有意丢中国人的脸似的。但是你想想,农民穿的破破烂烂,难道是他自己愿意的吗?农民有什么办法呢?他们不来上访又有什么办法呢?

  10. 农村土地流转限制欠缺正当性
  农村土地的流转引发的社会争议越来越大,但是这一次的物权法法案对这个问题基本上没有规定。
  农村土地的流转涉及两个大的方面。第一点,是农村土地所有权向“国家”方面转移,包括征地等。目前,我国法律基本上禁止农村土地由农民自己开发,农村土地只能由“国家”开发。因此,在土地开发之前,其所有权必须首先转移到“国家”手里。这就是我国实行的“土地一级市场国际垄断”制度。目前,实行这项制度的正当性越来越引起怀疑,为什么农民不能直接从土地开发中获得利益?为什么农民就只能做农民?说到底理由不充分。
  农民土地流转的第二个方面,就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农民个人手里流转。由于近年来进城农民越来越多,这种土地流转的发生也越来越多。但是,我国法律对于农村的基本政策,就是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长期稳定。长期稳定的意思就是禁止流转。但是现实生活中的流转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对此法律基本上是闭目塞听。希望这个问题能够引起注意,早日建立良好的法律对策。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因为时间的关系,我就不再多讲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