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当前物权立法中的十五大疑难问题(上)

  讲究这样一个法律上的效果,有什么好处呢?它能够把物权的支配秩序安排在恰当的而且是最公正的时候。关于我今天讲的立法方面的内容希望你们看一下《法学研究》(2005年第2期)我所发表的论文,就是“交易中的物权归属确定问题”,谈的就是要遵守物权交易的意思表示这个规则。物权变动的根据也是来源于当事人自己一个真实的效果意思。我们的市场经济已经发展到了一个非常复杂的程度,那么我们自己要建立的法律应该是什么样的呢?我们制定的这个交易规则是应该从满足最复杂的市场经济需求来建立,还是应该从满足简单的交易需求来建立呢?就是说应该从两毛钱买一根黄瓜这样一个交易中间总结出我们的民法上的交易规则,还是从应该从类似L380这样一个飞机的交易来总结交易规则呢?这是两种不同的思路。
  前一段时间在上海开的一个物权法的会,就有一个教授提出来,他说孙宪忠说前苏联的民法的意识形态多么多么的恐怖、多么多么的可怕,但是孙宪忠自己所主张的这个德国法的概念系统简直就是一种法律上的恐怖,为什么呢?它只是创造了一些法学家才懂得的语言,给法学家创造了一个就业和捞大钱的机会,利用这样一个知识系统,把法律隔绝在人民之外,这种法律的恐怖主义是我们绝对不能接受的。所以从那开始我就有这样一个“法律恐怖主义”的外号了。但是我没有跟他们辩论,我觉得没有必要,法律这种规范语言、技术语言,到底应该根据什么来建立?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可能有些人觉得,我搞的这一套不切合民众,但是问题是,物权法这样一部法律制定出来,它绝对不是给街道上那个卖菜的老太太看的,它是给律师法官这些人在裁决案件的时候看的。裁决案件时,法官和律师需要一个比较合理的、可操作的规范去解决这些案子,如果一个老太太能看得懂的话,它的可操作性就没有了,就只能使用一种大白话,而且不能搞得太细。一个卖菜的老太太都能理解的东西,那我们的大学教授也好,博士生也好,硕士生也好,甚至这个培养制度的建立,就没有必要了。因为我们天生就懂,我们从小在街道上卖菜我们就懂,我们没有必要了解这些东西,甚至连法律的建立也没必要。其实我们大家搞到现在可以看一看,好多立法的方面我们都是不知道的。像我们这样的人也不算太懒,但是很多问题到现在我们都还不知道,原因在什么地方呢?原因就在于市场经济太发达了,不是我们脑子想的问题太复杂了,而是客观的现实太复杂了。所以你不要想着你自己认为它很简单,它就很简单,这是完全错误的一个认识。
  事实上每一个法学家都希望法学能够为大众所掌握,包括我在内,肯定没有一个人希望自己搞出来的东西人人不明白。但是客观现实是复杂的,法律要实现对于现实生活的准确调整,所以法律不得不复杂一些。现在有些人认为客观现实很简单,所有复杂的东西都是我们学习法律的人编出来的,尤其是像我这样学习德国法的人编出来的,这就把我看得太高了。其实我并不聪明,能力也不高,虽然我学习得比较努力,但客观现实的绝大多数问题我到现在都不能理解,法律上很多领域我没有能力掌握。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很快,法律交易越来越复杂,因此我们不能一句简单交易来建立我国的法律规则,这一点应该大家都明白。就说买个房子的问题,房子没有盖好的时候,就先订立预售的合同,之外又开始进行按揭,还有什么保险就介入了,房子在盖的过程中要发生其他很多的法律关系。按揭的问题本身就很复杂,想一想按揭至少有三重合同在里面,一个是开发商和房主之间订立的合同,然后是银行向这个买主提供一个贷款,第三个合同是银行又把买主未来的房屋的取得权掌握在自己手里,又给自己设置一个担保,是不是?这至少是三种合同,大家仔细想一想的话可能还有四重关系,也就是银行和开发商之间的一系列交易。为什么银行抢着做按揭呢?原因就在于按揭获利非常大的,所以很多开发商跟银行之间联系起来了,在购买者和开发商订立合同的时候,开发商就规定了,你只能在某个银行做按揭,不能在其他地方,银行为我提出多少按揭,这事先都是有契约的。所以这里面至少有四五重合同,你想一想根据两毛钱买一根黄瓜总结的规则怎么处理这个问题,这其中有债权有物权,而且这个物权本身在没有形成之前还只是个期待权而已,这样一个复杂的交易我们怎么用很简单的物权变动的规则来理解它?说句实话,到现在为止,我都不知道这个按揭(现在建立的这个制度)在法律上到底怎么去处理它。按揭实际上是一个债权担保,并不是一个物权的抵押,因为房子还没有盖起来。有人把它理解成为抵押,它跟抵押可差的远啊,抵押必须要符合一个特征就是物权标的特定,只能就特定标的设置抵押,现在房子还没有,你怎么特定呢?如果在这个交易过程中发生了争议,怎么办呢?你比如说现在国家要提高银行贷款利率,结果很多人提出要提前还债,要消除按揭,银行不同意,为什么呢?它自己获得高利润的机会没有了。很多问题不是我们想象的那样简单,而恰恰相反,现实恰恰是很复杂的,而我们学者尤其是应该根据这种复杂的交易来研究和建立一个比较细致的规则,然后提出这个立法建议,希望立法建立一种比较有效的调整,而不是像现在有些人主张的那样一块钱买一双手套、两毛钱买一根黄瓜,就这样子,一个合同,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当时就清结了,就这样就解决了。但用这样一个交易观念建立的法律规则无论如何都是不能满足我们市场经济的需求的。在这一点上,我觉得比较欣慰的是现在的物权法方案已经基本上跳出了合同法所设定的很多缺陷。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