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将权定义为特定民事主体的“私权”,实际上是物权法基本规则的体现。我们说,物权就是特定民事主体对于特定客体财产的支配权,有许多人还无法理解这一点。
物权作为最典型的私权,这一点在我国的物权立法造成的最大问题,就是我国法能否真正贯彻公私财产权利“一体承认、平等保护”的规则。在市场经济国家里,物权法所规定的一个基本的精神应该就是平等主体平等保护,只要是合法的财产,就应当给它一个平等的机会,就应该让它能够获得平等的公权力的承认和公权力的保护,就是所有的私权在公权面前都是平等的,都有平等的地位。但是这一点能不能在我们中国做到,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了。
即使是发展到现在,我们还有很多人并不认为私权或者私人的财产、私人的发展机会能够和公权一样平等。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在中央电视台上,有一个小品演员说:“工人要替党着想,咱不下岗谁下岗!”大家都知道这样一句话,是不是?我真的不愿提这个招致工人群众讨厌的名字,为什么呢?一个工人、一个农民,他最基本的生存的机会或者是获得财产的机会就是他的工作,他是无产阶级,除了工作他什么都没有了,上有老下有小都要靠他养育,国家又没有很充分的给他提供的救济。但是这种演员居然代表主流意识形态告诉我们,即使是工人这样的弱势群体也应该为了形势的需要,放弃自己生存和发展的机会,甚至放弃自己基本的获得财产的机会。这种愚弄百姓的宣传是非常可恶的。
这几年我一直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就是民法社会建立的经济基础和伦理基础的问题。我在我主编的《民法总论》这本书里提到了这一点。从学习和研究西方民法发展史的过程中,我有一个这样的发现:现代社会文明史,正是法治国家建立的历史;而法治国家建立的基础,不论是经济基础还是伦理基础,都是民众的私权,或者说就是民事权利。我在写《民法总论》这本书时尤其强调了罗马法的发现、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这“三个R”的运动(Rediscovery of Roma Law, Renaissance, Reform of Religions)以及后来的启蒙运动以来社会法治思想发展的过程,从中可以清楚地看到私权其中主要是民事权利在人类社会文明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这一点是我们中国人不太熟悉的,这也是我们现在对于民法的理解、对于物权制度的理解为什么和西方国家不一样的根本原因。
人类发展的历史证明,人类的文明是以物质文明作为基础的,这一点对于一个社会是这样,对于一个个人也是这样。人为肉身之体,人活着就要改善自己、提高自己,因此追求财富的进取心是天生的本能。真是这样一种本能造成了人类历史物质文明发展源源不断的动力。这一点在我国改革开放前后的实践中再一次得到证明。我在物权立法之初就曾经说过,尊重财富的进取心,是我们物权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所以,制定一个良好的物权法,必须首先否定过去那种压抑甚至打击个人取得财富所有权的进取心的旧意识形态。可能你们没有更多的切身体会,因为在座的同学们,基本上都是能够吃的饱能够穿的暖,而且大家都是打扮的漂漂亮亮的。而就我这个年龄段的人来讲,正是从那个吃不饱穿不暖的阶段过来的,不但在物质上得不到充分的保证,而且在精神上极度被压抑的这样一个过程走过来的人,对这种要求我们为了所谓崇高目标而放弃自己基本权利的宣传,可能就会有更深的体会。
这样的问题涉及到物权法制定的指导思想,对此的争议也最为激烈,原因在什么地方呢?就在于民法中的基本的关系就是财产关系,所谓无财产则无人格。可能有些人问我们穷人就没有人格吗?不是这个意思,不是说穷人就没有平等的人格,而是说如果你真是一个穷人或者是一个没有财产的人的话,你就没有可能获得平等的发展和存在的机会。这一点实际上老百姓看得非常清楚,你想愚弄百姓,百姓不会听你这一套。比如最近东北一个大企业出台了一个政策,就是离婚者可以优先上岗就业,这就导致了工人大批量的离婚。这个事实的教训非常强烈,它告诉我们,法制文明要尊重人的一般尊严,就首先应该尊重民众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以所有权为代表的物权。
现在即使是在私权方面,我们也无法做到平等的对待。在我们中国,政策和法律过去是在有意识制造民众的等级差别,其实到现在我们的法律也没有做到让大家都平等。比如说农民,不知道在座的有没有农民的孩子,农民现在就不能算是平等的人,国内著名的四川某县桥梁坠毁案件中,城里人死一个赔偿数万元,农民死一个赔偿不到1万元。农民现在还被城乡二元化结构限制,到现在还不能进入现代化的行业。这个我就不用多说了,这些都是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往下来看就是一些比较具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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