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个关系的处理,实际上也是在类媒体规范化使用的责任配置过程中所要确立的两个原则。在笔者看来,在公权与私权的关系上,应该确立尊重和保护私权的原则。当市民社会尚未生成、私权意识尚未深入人心之时,公权过分地介入对私权的正当行使未必产生积极效应,相反有可能会导致公众想方设法对私权变相滥用的后果。在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二元社会结构秩序下,当市民社会尚未成形或者不处于本源地位时,对公权力应该尽量去限制,而不是对其过多介入抱有放任态度。事实上,市民社会的构建就在公权力不断为私权利服务的模态下逐步推进的。因此,在类媒体规范化使用的责任配置上应该首先确立尊重和保护私权原则。当然,作为私权的享有者,本身不能滥用私权利,被滥用了的私权利是不应受到尊重和保护的。另一方面,在类媒体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上,应当确立鼓励和保护类媒体有序发展的原则。这是因为,类媒体的兴起时间并不长远,可以说在我国才刚刚起步,目前来说尚未达到普及的使用程度。在这种情况下,类媒体的发展还不足以对社会发展带来显著的影响力。从类媒体的有序发展的可预期性上来说,在合理引导下的规范使用与推广,会给民众生活与社会发展带来积极的推动与协调作用的。因此,在类媒体发展的初期阶段,持有一种宽容态度可能会更有利于类媒体的健康发展与规范普及。
基于以上两个原则,笔者认为,从类媒体发展的实际出发,在规范化使用的责任配置上,既不能采取放任自流式的完全免责模式,也不能采取严格管束式的完全归责模式。前者在当前的一个极端表现就是采用所谓的自律公约来加以自主规范,这种运营模式的弊端极大,例如容易导致使用者和服务商视自律公约于虚无,滥用类媒体使用权和服务自由,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而自律管理模式的这些弊端恰恰来自于自律本身,因为自律公约并无法律约束力,甚至连道德约束力的大小都值得人们去合理怀疑。可以说,自律公约或者服务合同、用户规则等约定性条款即便能发挥其调整和指引功能,充其量也只在服务商和使用者之间发生效力,一旦涉及到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这些约定将会丧失其对外效力。这本质上是为私权的滥用提供了滋生土壤,不符合前文提到的责任配置模式取舍中的第一项原则。因此,我不主张单纯借助服务商与使用者之间的自律公约、服务合同或者用户规则等完全自治的规范,来进行试图免责的责任配置模式。另一方面,对于严格管束式的完全归责模式,其实就是主张政府公权力的完全介入,对类媒体的发展进行严密的无孔不入的规范,这同样存在相当大的弊端。如果在遇到诸如博客侵权、手机有害短信等行为时,采取侵权法上的严格责任归责原则,一概追求服务商或者使用者的责任,那么,这对于刚刚兴起的类媒体来说,无异于将其抹杀在摇篮里,显然不利于类媒体的健康有序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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