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观三种临时措施程序,可以用“大同小异”来概括。由于知识产权临时措施程序本质上的一致性,最高法院明确了著作权纠纷中的临时措施可以参照商标法来执行[18]。所以,在充分照顾必要差异的基础上,我们是否可以考虑从现有的程序规范中,总结出一套统一、完整而且系统的临时措施程序?其好处在于可减少和避免适用中存在的不必要的差异;降低各地法院在适用临时措施时的困难;减小组合使用三种临时措施时的难度。更重要的是,这有助于我们在临时措施问题上确立必要的法律适用原则[19],增强法律本身的稳定性,提高效率。尽管司法解释是法律适应时代发展的重要工具,但是,太多的司法解释必将影响法律本身的指导性权威。也会因繁多的解释条文而给法律实践带来最直接的影响。现在,我们已通过临时措施的补充规定和司法解释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并具备了将这些成功经验系统化、原则化的必要条件。所以,应当适时地对临时措施规定进行立法上的整合,以达到更高的水平。
结语:
中国知识产权临时措施上的成就是显著的,与欧盟相关方面的发展相比,仍有自己的优势与特点,但还需完善。相关法律原则的确立与立法上的统一,将是下一步发展的重点。在保持自己优势的同时,我们应当主动加入临时措施及其他方面国际研究的行列,让更多的人看到我们的成就,并且也将我们的诉求告诉世界,希望能逐渐改变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进程中的被动状态。
【注释】
由于文章中一些重要的图表不能在网页中正常显示,读者可点击此处下载原文的PDF版本进行阅读,并欢迎读者对本文及相关文章提出宝贵的意见。相关文章:《知识产权临时措施中的权利制衡原则》、《临时措施在知识产权仲裁中的比较研究》,均原载于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www.chinaiprlaw.cn。
武卓敏,LL.M. 德国海德堡大学。现为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马克斯-普朗克知识产权法、竞争法与税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Email: iprlaws@gmail.com。
该准则名为:《2004年4月29日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关于知识产权执行的准则》(德文全称为:Richtlinie 2004/48/EG des EuropaeischenParlaments und des Ratesvom 29.4.2004 zur Durchsetzung der Rechte desgeistigen Eigentums, 简称: Richtlinie 2004/48/EG)。本文中该准则简称为“RL 2004/48/EG”或“准则”。
最低保护原则之目的在于提高那些目前尚处于低保护标准国家的保护力度。参见Duggal, 《TRIPS-Uebereinkommenund internationales Urheberrecht》, Koeln, 2001. 第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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