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以看出,对于律师的惩戒各国基本都排除或限制了司法行政机关的干预,无论是由律师协会独立行使还是由律师协会与法院共同行使都体现出了对律师惩戒的慎重态度,以捍卫律师的独立性。因此,通过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能够排除外部的不当干扰,使律师组织能够实现自治,自主管理律师组织内部的事务,使律师行业作为独立的社会阶层得以形成,律师整体独立的目标最终实现。
而我国律师惩戒权的行使还是司法行政化的,律师协会远远没有实现自治,虽然《
律师法》和《律师惩戒制度》对律师惩戒作了相关规定,但对于律师惩戒委员会的组成、权限、审理程序以及惩戒委员会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关系、律师在作为被告时的救济、律师惩戒种类等各方面规定还不完善,需要逐步健全。
三.完善我国律师惩戒制度的具体设想
因为当代中国的律师制度是通过清末民初的法律改制奠定的基础,这就从实质上表明中国的律师制度是对西方法律的一种继受,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和生活的变化发展,随着国际社会之间的交往和联系日益加强,我国律师制度的创建与发展也出现很多特有的问题。这样就更应该注重借鉴西方成功的适合中国国情的做法,以解决了现实中的问题。通过以上比较分析,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我国律师惩戒制度:
(一)加强律师协会的惩戒管理职能。
我国当前两元分立的律师惩戒模式一方面削弱了律师的地位,律师的独立性、民主性难以确立和发挥;另一方面,使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消极,不利于律师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它并不有利于保护律师的基本权益和应有权益。并且,该程序的设计与世界通行做法不符。对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的管理采取律师协会这样的行业管理,不仅使律师群体的自律性能力得到加强,恶性竞争得到有效控制,而且律师的合法权益也会得到更多的保障,律师作为一个执业群体的形象也会有所提高。行业管理是律师行业的内在要求,只有这种模式才符合律师业的发展规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符合国际惯例;也只有这种模式,才能将中国律师业导向具有积极意义的发展方向,适应律师的国际化服务。因为我国目前律师协会自身机制尚不完善,如律师协会不具有独立性,还不具备实施自治管理的条件,要做到彻底自治还存在诸多困难,司法行政机关还要在一定时期内发挥作用。所以在目前完全取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行政法律责任是不现实的,但可以规定对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中违反律师执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的一般行为应由律师协会行使行业处罚权。对于律师违反执业管理规定,违法触犯刑律应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对律师事务所在设立、变更、登记、设立分所等方面违反法律规定的由司法行政处罚。这样可以作为向律师行业自治过渡的中间模式,逐步走向律师完全的行业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