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名誉法院行使对律师的惩罚权的代表国家为德国。名誉法院的法官由律师会推荐,司法行政机关选任的律师来担任,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名誉法院的工作行使监督权。对律师的惩戒,无论是完全由律师协会、名誉法院,还是由律师协会与法院共同行使惩戒权,都排除或限制了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律师的惩戒权,从而能够有效地避免司法行政权力对律师组织内部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的不当干预。
在法国,l971年12 月31日第71 —1130 号法律第22 条规定,由律师公会下设公会委员专行使法律委员会的职能,负责追究和惩戒律师和见习律师的违法行为和错误行为。在挪威,律师协会有部分惩戒权,它能采取除名、罚金和警告的惩戒,而剥夺或限制律师资格则由司法部来决定。在加拿大,律师协会则是有完全的违纪惩戒权,它可以对违纪会员作出罚款、训诫到责令停业以至取消会员律师资格中的任何处罚。
在韩国,律师必须接受他所属的当地律师协会、韩国律师协会和法务部的监管。对律师惩戒的方式既可由法务部惩戒委员会决定,也可由韩国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决定。法务部惩戒委员会由部长(担任主席)和法院行政公室长官推荐的两名法官、两名检察官和韩国律师协会会长推荐的两名律师组成。该委员会听取和决定涉及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被起诉的案件、被惩戒超过3 次以上的律师的案件,或由韩国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根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移送的案件。韩国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由7位成员组成,其中一位担任主席。该委员会听取并决定违反律师法、地方律师协会或韩国协会规章制度的案件、或有损律师尊严的案件面方式进行答辩并提供必要的证据。当一个请求启动了惩戒程序,委员会的主席要及时确定举行听证会的日期。嫌疑律师有资格参加听证,用他愿意的口头或书面方式进行答辩并提供必要的证据。对韩国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他收到决定之日起的7日内向法务部律师惩戒委员会提出申诉。如还不服,可以向最高法院申诉。
依据台湾《律师惩戒规则》第3 条的规定,台湾律师惩戒机构由律师惩戒委员会和律师惩戒复审委员会两级构成。律师惩戒委员会是初审机关,负责审查律师惩戒的具体案情,并作出相应决议。如果被惩戒人对惩戒委员会的决议不服,可以向律师惩戒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律师惩戒复审委员会是律师惩戒的第二审级机关,也是终审机关,负责处理复审事宜,并作出最后决议。根据香港法律授权,香港对律师不正当执业行为进行惩处的机构是事务律师纪律审裁团和大律师纪律审裁团。这两个机构只是管辖对象不同,而没有上下级隶属关系。台湾、香港的律师管理模式虽然都实行律师行业管理组织与法院共管的形式,但台湾律师惩戒制度在总体上偏重于政府管理,影响了律师职业的独立性和自治性,但对惩戒处分的执行方式比较严谨,能有效保障惩戒效果。而香港律师惩戒制度在总体上侧重律师行业组织管理,充分体现了律师职业的独立性和自治性。但对惩戒处分的执行方式不如台湾的严谨,有可能影响惩戒的目的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