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外律师惩戒制度的相关规定
两大法系的主要国家一般都有全国性的律师协会,它作为一个具有高度独立性的自治性组织负责律师的纪律及惩戒。但也有例外,例如,英国律师由于有大律师和初级律师之分,所以就设立了以维护他们各自权益的大律师公会与初强级律师公会,由它们分别对两类律师的职业道德与惩戒方式加以规定并执行监管工作。英国律师的惩戒由律师公会负责处理,这一惩戒裁判所有权对某一诉状律师除名,或停止其营业资格,或处以750英镑以下罚款。
在美国,由律师协会和法院共同行使律师惩戒权,他们每年要对律师的不法行为或错误予以批评甚至纪律制裁,这些措施包括对律师的内部批评、公开批评、停职、察看或取消律师资格等几种形式,还包括退还非法收人及取消资格后要通知当事人及企业。
虽然法院在名义上保留着对律师进行惩戒的管辖权,不过,实际上律师惩戒主要是由律师协会进行,法院一般只是处于监督者的地位。美国各个州的律师惩戒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总的来说,各个州都设有一个常设的惩戒委员会来负责律师的惩戒事务,律师协会设有申诉委员会,申诉人可向该会控告违纪的某一律师。律师协会如认为律师犯有严重错误,有初步的调查权并向律师所属的州法院提起法律制裁的诉讼权利,最后由法院审理作出惩戒决定,这充分反映了律师自律的要求。此外,美国对律师的惩戒有健全的组织和规范化程序。根据当事人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不同情况和本人态度给予不同处分,在审查违纪情节时还允许当事人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对处分不服还可以申诉要求复议。我国律师纪律处罚制度中无申诉复议规定,律师职责之一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自己处于被告时却不能通过正常法律程序为自己辩护,这是不恰当的。
日本法律界主张:律师的使命是保护人权和实现社会正义。那么,在执业过程中,要站在与检察官和国家行政部门相对立的当事人的立场上,因此不该接受国家机关的监督和惩戒,而应由律师自律性组织实行此项职权。因此,日本的政府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对日本律师和律师组织没有任何监督权;对律师资格的承认、律师登记及律师的管理完全由律师组织自行实施,对律师的惩戒也由各地方律师协会和日本律师联会行使,其他任何部门或党派都不能出面干预。日本《律师法》对违反职业道德规定的律师,对其惩戒类型与惩戒权人作了明确规定:(1) 律师对有违反本法或所属律师会或日本律师联合会的会章,妨害所属律师会的秩序或信用,无论是在职务内或职务外,有足以丧失律师品格的不当行为时,应当受到惩戒。(2)惩戒由该律师所属的律师会,依据惩戒委员会的决定执行。 惩戒方式有:警告处分,两年以内停业处分,命令储会,开除。因此,日本律师协会的职权充分表现了律师的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