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现行《
律师法》对律师的界定并没有充分体现律师的本质属性——独立性,而目前大多数国家,普遍承认律师是“自由职业者”。这样的定性,才能强调律师在只服从法律,而不受外界的干预的环境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将律师的性质界定为“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自由职业者”是我国律师性质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关于律师的职业形象
律师的角色是多重的,正如柏拉图所言:“律师忙得不是自己的事儿,他总是为别人而忙碌;律师具有保守性,但律师又是司法改革的积极倡导者;他们形色匆匆,收入丰富;他们地位显赫,身份尊贵;律师敏锐而又狡黠,他学会了对主子的曲意逢迎见机行事;他的心胸狭窄,自从他开始欺骗和报复以后,他就变得反常而又扭曲了。他就这样度过青年期进入成年期,缺乏健康与稳健;现在,他成了他所想的那样——智慧的主人。这就是律师……”
由于律师角色的特殊性,人们对律师有着很高的要求。
美国作为世界上法治最为发达、复杂和极端的国家,可谓律师的天堂。法律赋予了律师最广泛的权利,诉讼规则的所有设计都倚重律师全面而及时地介入,其社会形象理应可想而知。但是,现实结论恰恰相反。美国民间流行这样的箴言:“律师死后不能进入天堂!”而美国律师公会1993 年的一项全国性的民意测验结果显示:中上阶层、高收入及教育程度高的人对律师最无好感,赚取太多金钱、贪婪、收费过高是美国人对律师的主流看法。律师在现实生活中虽然是受人们羡慕的职业,但对其尊敬程度却与此相差甚远。
而在我国历史上,讼师常被称为讼棍,文献中常用教唆词讼、包揽词讼、架词构讼、颠倒是非、串通衙蠹、欺压乡民、恐吓诈财等词语来描述品行。法律历来禁止这些架词构讼之人,讼师虽在诉讼活动中不可或缺,但往往是仕途落魄,为求生存之人,社会评价甚低,亦不为法律所承认。从我国律师现在的形象看,总的来说,还不想美国律师那么坏,但可以肯定的是,律师的形象在社会上是每况愈下的,并不是呈上升的趋势。
律师因为其职业特性,为一方带来利益的同时,必将给另一方带来不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同时也在为自己寻求利益,所以,律师易遭致负面的评价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律师利用其法律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并谋取自身利益是无可厚非的,“自利心对任何物种而言,首先是一种本能。人的自利本能是指人对自我利益的直接感知和追求。它之所以被称为本能是因为它直接源自于人的本身,并直接服从于自身的要求、需要、欲望。它对这些要求、需要、欲望没有任何的反思,而是直接的、一味的顺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