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评选“东方大律师”所感
顾娟
【摘要】律师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这个利益纷争不断升级的时代,人们将更加关注律师,因为律师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检验一个国家社会民主程度的晴雨表。“东方大律师”的评选有利于律师的宣传,有利于人们更好的思考和认识律师的形象,是一次有着深刻意义的活动。
【关键词】律师;律师形象;优秀律师
【全文】
为了展现上海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上海城市建设中的风采和精神气质,树立上海律师的良好形象,上海市司法局、解放日报报业集团、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上海市律师协会联合主办了上海市首届“东方大律师”的评选活动。这次评选 级别之高、规模之大、社会性之普遍,在上海是第一次,在全国也属首创。其意义在于推出一批上海优秀律师,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文化,提高上海的法治化水平,进而更好地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使广大市民感受到法律的力量和社会的关爱,并逐步提高守法意识,为迎接2010年世博会创造良好的社会和法治环境。
作为一名在校诉讼法研究生,我也是非常关注这次评选的,从几个月紧张而有序的评选过程中,我想到了一些关于律师的话题。
一.关于律师的性质
因为我们评选的是优秀的律师,所以首先必须弄清楚什么是律师,律师的性质是什么。
19 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通过对“职业”一词的社会含义或客观含义指出,“职业即是一种主体资格或者是召唤某人去完成某项事业的内在声音,我们得以理解某种特定的行为方式,通过它,个人把自己持久地摆在某种社会位置上——这就是他/她的社会岗位。当某种职业与主体谋求生计的经济目的结合起来时,它就被称为一种‘行业’或‘业务’。”
从13世纪开始,在西方出现了一种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与其个人赖以谋求生计的手段结合起来的职业,通过“生活手段”连接了职业与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便是日后被人们称作为“律师”的行业。而在中国,“律师”一词正式见诸法律,始于清末制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律》,是从西方译过来的。而“讼师”之称由来已久,作为一种与法律相联系的专有名词及帮人打官司的职业,始于宋代。我国最早出现的“讼师”和西方的律师相比,两者虽都是帮人打官司,但无论是制度的设置、理念的支撑还是社会的期望、终极价值目标等都不可同日而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将律师定义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并在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可以从事的七项业务。96年《律师法》明确了律师是独立执业的社会法律工作者,独立承担职业责任;他是当事人的代理人,所以在各种利益冲突中,应以当事人利益为本位。自此,中国律师经历了一个身份上的转变,从国家法律工作者、市场经济的中介人员而成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其角色定位实现了从公职性向民间性的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