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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禁电的法治意义

广州禁电的法治意义


张玉录


【关键词】电瓶车 立法法 行政救济法
【全文】
  广州“禁电”的法治意义
  
  从十一月中旬开始,广州市政府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上牌上路,广州成为继珠海、福州等市后又一个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上牌的城市。
  经过十五天的说服教育期,十二月一日起,广州市交警部门开始严查电动自行车上路。据了解,一日当天,广州共有十名车主被罚,另外,一百六十多辆超标电摩托、非法安装动力装置车辆和五百多辆暂不能出示合法来源证明的违规上路电动自行车被暂扣。
  还有消息说,广东省自行车行业协会秘书长马助森等人来到北京,就广州市禁止电动车上路的行政行为,向国家信访局递交了一份有万人签名的意见书,对广州市政府禁止电动车表示抗议。
  首先,笔者本人严重反对目前中国的任何城市禁止电动自行车的行为。电动自行车是顺应中国的具体国情以及最广大、最基层人民群众实际需要的产物。人们对它的喜欢和依赖程度,可以从大街上的人流中去感受。政府禁电,就是漠视群众情感与需求。在没有其他替代交通工具的情况下,禁电行为有违民本政府与服务政府的意旨。广州市政府的这个禁电令,比较其他城市的禁电掀起的波澜很大,这与其在中国所处的江南第一大城市的重要位置有关系。禁电令对许多市民来讲是一件坏事。因为广州市政府的一纸命令就剥夺了其交通工具的选择权。和吃饭一样,人们都有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爱好选择食物的权利。人们也有选择交通工具的权利。显然这是一件坏事。但是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事务总是存在正反两个方面。作为一个不好的典型,禁电令从另一个角度具有相当的法治意义。
  第一,可以促进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热情。应当承认,现在绝大多数人民群众对于国家的立法活动是漠不关心的。这是一件令人悲哀的事情。因为我国授益法少、限权法多,法律总会对民众的一些权利作出一些限制甚至禁止性规定。这次广州禁电事件,给我们的民众敲响了警钟,立法绝不只是立法机关的事情。我们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就要从立法阶段开始,避免自己的权利被立法者限制或者禁止。我国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法律已经明确告诉我们,我们有参与立法的权利。可是,我们行使得怎样呢?在广州下达禁电令之前,有多少市民向立法者提出了哪些有理有据的、阻止下达禁电令的建议呢?此事应当给我们一个提示,我们都应当有参与立法的热情。不要等待法律出台以后再做事后诸葛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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