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工业产权侵权诉讼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一审案件(除著作权纠纷案件以外[14])由各个州法院(Landgericht)负责。地域管辖问题则依据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第
12、
13、
32条)进行确定。
专利侵权诉讼中,若涉及专利无效的问题时,当事人只能向联邦专利法院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受理民事侵权诉讼的法院并没有权力对专利有效与否做出判决。一旦无效宣告申请被联邦专利法院受理,只要无效宣告的结果对侵权诉讼有实质性的影响,侵权诉讼将被中止,直至专利法院做出判决。但是无效宣告申请在没有被联邦专利法院受理之前,受理侵权诉讼的法院不得质疑专利权的有效性。商标侵权纠纷如果涉及撤销问题,一旦撤销程序启动,受理侵权诉讼的法院必须等待德国专利与商标局做出相关决定。
侵权诉讼由州法院进行一审之后,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可以向州高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作为二审的救济手段,当事人还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再审。在联邦最高法院也是由相同的审判庭进行审理:商标与外观设计由第一民事审判庭负责;专利、实用新型、集成电图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案件由第五民事审判庭负责。最高法院的这种分类集中审理方式确保了法院判决的一致性,也为法律实践提供了必要的指导,有效避免了法律适用的冲突。
【注释】
LL.M. 德国海德堡大学,现为德国慕尼黑大学、马克斯-普朗克知识产权法-竞争法及税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学术主页:www.zhuominwu.cnEmail:iprlaws@gmail.com
我国把实用新型与发明均纳入了专利法的调整范围,而德国的专利法只调整发明专利。
有的文章把Bundessortenamt翻译成“植物新品种局”。这种翻译是不准确的。首先,从字面意思看,联邦品种局的翻译更为准确;其次,从其职能看,该局不是仅仅处理植物新品种事务。如:可交易植物品种的许可。这些职能并不都涉及植物“新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