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刘辉殴主伤胎案看我国的人治传统
卢均晓
【摘要】北魏神龟年间,兰陵公主驸马刘辉与已婚妇女通奸,殴主伤胎,畏罪潜逃。尚书元修义与尚书三公郎崔纂与皇室就该案的处理有不同意见。皇室不仅没有采纳该二人的意见,还免除了崔纂尚书三公郎之职,尚书元修义也被“夺禄一时”。本文针对该案进行分析,论述了其中反映出的我国人治传统的四个特点,即:法自君出、权尊于法、立法等差和人情治官。
【关键词】人治传统 法自君出 权尊于法 立法等差 人情治官
【全文】
根据《魏书—刑罚志》、《北史—列传》记载,北魏孝明帝神龟年间(大约518-522)发生了一起刑事司法审判案件。兰陵长公主驸马刘辉“私幸”公主的侍婢,致其怀孕。公主因妒而怒,笞杀侍婢,并且剖出胎儿“节解” ,再用草塞进侍婢的腹中,让刘辉看裸尸。驸马刘辉很生气,夫妻感情严重破裂,最后了离婚,刘辉因此被削除了世袭的爵位。后来虽经胡太后同意两人复婚,但感情仍未能复合。不久,刘辉又和张智寿的妹妹容妃,陈庆和的妹妹慧猛两位已婚妇女私通,张智寿、陈庆和二人知道这种情况,却没有严加防范和禁止。公主发现后与刘辉争吵起来,刘辉对公主拳脚交加,致使公主“伤胎”流产,不久后病死了。刘辉殴伤公主后畏罪潜逃。皇室 与尚书元修义、尚书三公郎崔纂就刘辉、容妃、慧猛、张智寿、陈庆和的“定罪量刑”问题产生了分歧,该案最终按照皇室的意见严惩了刘辉、容妃、慧猛、张智寿、陈庆和等人,并且对在处理该案中不与皇室保持一致的崔纂、元修义分别给予了免职、“夺禄一时”的行政处分。后来刘辉被抓住,本来要被判处死刑,恰遇国家大赦得免,后来甚至“复其官爵”。这则案例是我国刑法史甚至法制史中一个非常著名的案例,从不同角度可以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本文浅谈其中反映的我国古代人治传统的几个特点。
一、 法自君出
我国从进入阶级社会,建立国家起,便形成了以国王为中心的专制政体,可以说源远流长。 奴隶和封建社会的法制都是围绕王权(皇权)进行的,君主“口含天宪”,拥有最高的立法权,法律的制定颁行都需要国王的批准。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由王所出,刑罚由王所定。《汉书
—刑法志》即载“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作肉刑。”汉代的律为基本法,令、比、例是追加法。其中令就是天子之言,所谓“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为令”。 汉武帝曾一语道出封建立法的玄机,即“三尺(法)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在本案当中,尚书三公郎中崔纂认为皇室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与“先朝旧格”不符,而奏请:“夫律令,王者所以治天下,不为喜怒增减,不由亲疏改易”, 疾呼:“刑名一失,驷马不追”, 却没有认识到刑名本为钦定,因此被了免职。据《全后魏文》记载,崔纂后来做了洛阳令,正光年间去世后,被追授为司徒左长史,也算皇恩浩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