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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革命背景下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的迅猛发展及其风险

  三、个人电子银行业务中的风险
  个人电于银行业务的风险主要是指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经营中的各种风险。个人电子银行业务完全基于电子通讯、无线通信、WmR网等虚拟的载体,所以它不仅具有与传统银行业务相同的风险,并且因其自身的特点, 还具有传统银行业务所不具备的风险。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依照其来源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立法滞后风险、客户行为风险、内部管理风险、技术操作风险。
  1、立法滞后风险
  个人电子银行改变了传统银行的运营模式,改变了银行交易的过程与方式,相应地也改变了业务的规范原则及法律责任归责基础,这样就要求有新的立法来规范新的业务行为。没有相应的立法,行为各方当事人权责不清或权利、义务不对等,不仅影响业务的快速发展,也客观上造成大量纠纷,并且在纠纷处理中司法裁判容易产生一定的随意性。对于电子银行业务,各国的立法都处于不规范的阶段,我国更是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定。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电子贸易示范法》以及WTOl32个缔约国签署的《电子商务宣言》等国际公约和惯例尚未被我国采纳,各银行在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时都是按照本行制定的相应管理办法进行的,其业务管理办法及章程中不免过多强调自身的利益,对银行操作设定若干免责条款,这些条款的有效性除依据民法的公平原则来判断外,更需要专门的立法予以明确。由于电子商务立法的滞后,使电子银行的某些操作与现行的法律不一致,如:《票据法》规定,客户委托银行办理转帐业务,必须填写要素齐备的书面结算凭证,并在凭证上签章,而个人电子银行业务通过电话、手机或网络办理,电子数据代替了纸质凭证,密码(电子签名)代替了书面签章,这些形式与法律的规定完全不同,将影响到银行与客户的法律关系,也将使银行在新业务拓展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2、客户行为风险
  客户行为风险因客户的违约、过错行为而产生,客户可能在达成交易后,逃避交易责任或者因为其经营恶化、倒闭破产等丧失履约能力,最终对银行将形成资产损失;也可能客户在日常生活中不慎将密码等有关电子商务信息失密,银行将对非真实客户的交易行为承担法定的赔偿责任。在个人电子银行业务中,因为银行与客户之间是不见面的,仅通过密码、证件号码等确认客户身份,可能发生他人假冒客户身份或盗用客户帐号等进行诈骗的情况,这种行为造成的损失在有些国家法律规定银行将承担主要责任,如美国1980年的联邦电子资金移动法(联邦EFT法)规定,当出现无权限交易时,即使银行已经证实消费者存在过失,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消费者承担的损失额限于50美元(即50美元规则),所以个人电子银行业务中,客户的行为对银行将产生一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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