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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337调查”:从皮大衣到计算机

  3、加强干预。许多国家把保护海外的知识产权现为外交政策的重要任务之一。美国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制定了包括特殊301条款在内的许多相关法律。该条款规定,美国贸易谈判代表每年要呈送一份年度报告,列出拒绝有效保护美国知识产权的国家,同时列出重点国家。并可能在半年内做出是否采取报复性措施的决定,即可能实施进口限额、增加进口关税,或取消贸易最惠国待遇。同时,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还会在每年一度的国别贸易壁垒报告中,对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估。日本通过知识产权战略本部下设的三个委员会与企业建立了紧密的联系,一旦企业有知识产权的相关诉求,政府就通过组织政府代表团等方式对相关国家施压。我国目前还缺乏类似的机制,应通过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逐步建立企业和政府沟通渠道,使海外的知识产权得到保护。
  4、参考美国知识产权“337条款”相关立法模式,建议国家有关权力部门应制定类似“337条款”的法律。也可由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先制定相关法规以及知识产权国际预防和保护的法律体系,待时机成熟提交立法部门制定相关法律。这样一来在被“337调查”大棒打过来的同时我们也可以对外国企业侵犯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案件予以打击。同时可以更好的保护和促进我国知识型企业的建立,再者也可以弥补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不足。据悉,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着手相关法规的制定工作。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的企业也会成为国际一流的企业,我国也成为国际上数一数二的大国,到那时候,我们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权利的保护也会更加重视和建全。
  (四)、 结论
  经过以上的分析和介绍,我们不难看出337调查的威力固然很大,但也并不是无懈可击,我们应当在充分认识和研究337条款有关知识的基础上,借鉴以往各国企业在“337调查”胜诉的经验,充分利用中外法律资源,一方面,通过日常生活中加强知识产权以及相关法律的学习,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而避免卷入同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中;另一方面,一旦被诉,一定要积极应诉,积极迎战,据理力争,争取一切机会以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再次提醒中国企业界,警惕337大棒的冲击,根本的措施在于提高我国企业的自主开发和建设能力,在于加速实现中国制造业的全面转型,全力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国制造业,变中国制造为中国创造,只有这样才能在21世纪更好的成为世界经济的火车头和发动机!
  
【注释】 
吕小赞(1982-)北京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生 lvxiaozan@163.com

数据来源http://www.usitc.gov ,访问时间2006年6月。

李晔 《中国电子产品遭遇美337条款 危害甚于反倾销》载于《解放日报》2005-3-30

洋《美国对全球337调查案件综述》“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编辑部

据来源 http://www.usitc.gov ,访问时间2006年6月。

顾源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美国“337调查”及我应对策略》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访问时间:2006-6-3 10:15:21

徐家力:《从美国关税法337条款谈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载于《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5 年 6月第18页, 总第一卷, 第 1 期 (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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