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行政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以下简称“ALJ”;)。行政法官的初步判决是ITC终局判决的基础。ALJ展开核实情况、调查听证等一系列活动。ALJ在收集证据和考虑书面和口头的法律文件的过程中,不受ITC的干涉,并有权在任何情况下做出独立的判断。在特定案件的调查过程中,通常ALJ不能和ITC有私下的接触。这一环节充分体现了司法的独立性原则
3。 不公平进口办公室(Office of Unfair Import Investigations, 以下简称“OUII”;)。该办公室的律师作为独立主体参与整个337调查,他们代表的是公众利益。在调查过程中他们独立于ITC行使职能。律师可以向原告和被告提供法律咨询,甚至可以就同一问题同时为他们服务,而且可以提出双方没有涉及到的问题。ITC启动调查后律师就不得与ITC和ALJ进行私下交涉。此外,在调查开始之前,不公平进口办公室的律师就可以向ITC就原告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启动调查的标准提出建议,同时,也可以对原告就如何准备材料给予帮助。
(四)、337调查的程序
1。 ITC在收到国内企业的调查申请之日起30天内必须对案件的受理与否做出决定。在此期间,原告,被告都可以向不公平竞争办公室的律师提出咨询。ITC的委员表决决定调查申请是否得当。如果最终决定启动调查,就在联邦登记簿上予以公报。被告各方必须在启动调查公报后的20天(如被告不在美国则为30天)内进行答辩。
2。 调查开始后,ITC指派一名ALJ全程主持337调查。ALJ负责收集证据,听证及做出初始判决。除非是被ITC认定为“比较复杂”的案件,通常对案件事实的调查一般持续五到六个月。随后是为期两周的听证会。被告在法庭上的所有答辩都必须与专利侵权行为有关,此外,也可以专门针对337条款提出答辩,例如证明美国的相关产业没有有效建立并运行,对相关产业没有造成危害等。
3。 ALJ做出初步判决后,如有异议,任何一方可以在10天内就初步判决的有关事宜申请复核。只要至少有一名ITC委员同意就可以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ITC可以在ALJ获得的证据的基础上做出自己的事实和法律上的结论。如果ITC决定不予以复核,则ALJ的初步判决将作为ITC的最终判决。
4。 如果ITC最终认为被告存在违反337条款的行为,则要考虑以恰当的方式对原告予以救济。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公共健康和福利,美国经济的竞争状况,对美国同类产品或同行业的影响等等。
5。 ITC决定给予原告一定的救济后,还必须送美国总统进行复议。总统要在60天之内从执行国家政策的角度出发复核委员会的决定和法令。如果ITC颁发了排除令,在总统复议期间,涉案商品仍然可以继续进口到美国,但必须支付一定数量的复出口担保金,具体金额由ITC决定。美国总统行使否决权则使法令无效。如果总统不表态,则视为同意,法令则从60天时效结束之日起生效。
6。 其后,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一方如对最终判决及颁发的法令不服,都可以向美国联邦最高巡回法庭提出上诉,该法庭同时也受理各地区法庭审理的专利侵权的上诉。
(五)、337调查的救济手段
对违反337条款的侵权行为ITC有权签发排除令(Exclusion Order)和禁止令(Cease andDesist Order)作为对原告的救济。
1。 排除令 (Exclusion Order)。排除令是一项进口指令,用于禁止涉案产品或一类产品的进口。ITC发布排除令后将通知美国海关将涉案产品予以封锁。它只对该令生效之后进口到美国的产品和进口到美国后销售的行为予以制止,而对之前已经进口到美国的产品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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