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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337调查”:从皮大衣到计算机

  二、337调查解析
  (一)、美国关税法337条款产生的原因:
  在美国人的逻辑里,如果不给知识产权人法律保护,使其正当获利,必将挫伤投资者研究开发的积极性,助长不法侵害人的侵权行为,给正常贸易带来损害。据美国统计,因为美国国外对知识产权保护不足,使美国每年损失高达约500亿美元。为此,美国产业界希望各国制定相同的保护标准并呼吁美国政府能以法律措施禁止外国侵犯其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但由于国外的制造商在美一般无营业场所,使得无法对外国的制造商起诉,而只是对美国国内的进口商起诉,这使得美国的法律救济无法达到限制外国侵权产品进入美国的目的。另外,在司法程序中,法院也难令非当事人的外国制造商提供起诉的材料,使侵权事实的取证更加困难。鉴于上述情况,美国在贸易法中设置了“337条款”,从而在司法程序上解决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
  (二)、337条款的内容
  337条款因最早显现于1930年美国《海关与关税法》第337节(Section 337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而得名。此后,《美国1988年综合关税与竞争法》对其进行了修订,以使其更易于使用并将其约束范围扩大到半导体芯片模板权。《1995年美国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再次对其进行了修订,以使其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它主要针对美国法院无权管辖的外国人从事不公平的贸易竞争行为,为美国产业提供行政兼司法救济手段。迄今为止,大部分的337条调查都是针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公平贸易做法。其内容包括两层含义:
  一、一般不正当贸易
  指所有人、进口商或承销商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在美国销售时使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其威胁或效果足以摧毁或实质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阻碍此类产业的建立,或限制、垄断了美国的贸易和商业;其构成非法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美国存在相关行业或该行业正在建立过程中;二是其损害达到了一定程度。
  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
  指所有人、进口商或承销商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为进口美国而销售,或进口美国后销售,而该种货物侵犯了美国已经登记的有效且可执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并且在这四项权利方面已经存在或有尚在建立中的国内产业,则这些不公平做法将被视为非法,美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处理。其构成非法只要美国存在与该产业相关的行业或正在建立该行业,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做法即构成非法,而不是以其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为要件。
  (三)、主持337调查的主体
  “337调查”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进行,整个调查过程由以下三个相对独立而且职能各不相同的机构完成:
  1。 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以下简称“ITC”;)。这是在美国国会直接领导下的准司法机构,负责维护国内正常的市场经济环境,使本国企业免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对违反337条款的案件做出终局判决并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ITC由6名委员组成,他们是由参议院提名认可并由美国总统任命的,其中同一党派的委员不得超过三人,并力求各党派成员比例均衡,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都由总统任命,委员的任期为9年,且通常不能连任。与联邦法院诉讼相比较,ITC拥有广泛的管辖权。在联邦法院,原告需要向管辖地法院证明被告存在足够的“最低接触”以满足公平合理方面的最低要求,而ITC则在全国范围内都有管辖权。而且,ITC签发的普遍排除令可以禁止任何侵权产品的进口,而不论产品的出运或接收方是谁。此外,ITC诉讼的另一特点体现在时间上:ITC案件处理速度被称为“火箭速度”,往往在12个月至18个月即可做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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