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337调查”:从皮大衣到计算机
吕小赞
【摘要】“337调查”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美国法典》第19编第1337节)针对进口贸易中包括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在内的不公平做法进行的调查。调查后,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进口产品侵权或存在不公平做法,可以对该产品发出排除令和禁止令,禁止涉案产品以及其上游和下游的产品进入美国。337调查作为美国为他国进口产品设置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是对物而非人的调查,从这一点来说,比反倾销调查更具备杀伤力。自美国1972年4月4日发起第一起337调查始到2005年止,其共发起该调查548起,同期对我国49起(为统计方便取整年度,2006年上半年省略),占其调查总数的8.94%。2005年21起。美国对我国大陆发起的为其总数的41.5%。2002年以前,我国台湾和日本是遭受该调查最多的国家。但2002年以后,我国大陆成为遭受337调查最多的国家。我国已成为美国337调查最大受害国,随着我国出口贸易额持续增长,这种局面将会继续。
本文从四方面对美国关税法“337调查”进行研究。第一、美国对全球337调查综述。主要介绍了美国337调查在全球的情况、主要涉及的国家和地区、变化轨迹等;第二、针对“337条款”的要点问题进行分析介绍。在对“337条款”要点问题的探讨中,分析了其制定原因、概念、适用条件等,重点阐述“337调查”的主体、程序、内容、救济措施等;第三、谈“337调查”对我国的影响。第四、指出我国企业界针对“337调查”的相应对策,主张通过积极应诉保护权益和加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开发和保护。同时还有文章的结论及作者的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美国关税法;知识产权337调查;侵权调查;排除令;禁止令;知识产权战略
【全文】
引 言 : 自1986年我国遭受第一起有关中国皮毛和皮大衣的美国“337”调查以来,截止2006年6月,我国共遭受53起“337”调查。53起调查中,既有直接以中国出口企业为被申请企业的案件,即直接被诉;也有以中国为被调查原产地国的案件,即间接被诉。2002年以前,我国台湾和日本是遭受该调查最多的国家。但2002年以后,我国大陆成为遭受337调查最多的国家。我国已成为美国337调查最大受害国,随着我国出口贸易额持续增长,这种局面将会继续延续。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企业由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密集型转变的进程不断加快。相应地,反倾销、反补贴等传统的关税壁垒已不再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主要障碍,而与技术创新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正成为我国企业进军国际市场的壁垒。近年来,作为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型武器,美国关税法337条款给我国企业造成了沉重的打击,成为继“特别301条款”之后中国制造业的更加致命的杀手锏。那么,究竟什么是337条款?它为什么有如此强大的威力呢?
一、美国对全球“337调查”案件简述
(一)、“337调查”案件基本情况
美国从1972年4月4日发起第一起337调查开始,到2004年共发起337调查527起。1972~1995年,美国发起337调查288起,对中国大陆3起。1996~2004年,美国发起337调查239起。近3年,美国对全球337调查呈现上升趋势,仅2004年,美国就对全球发起337调查26起。从图1数字的变化可以看出,美国使用337调查手段保护本国贸易越来越频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