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权和管理权的利益衡量
自由权和管理权从法律属性上说,前者是民事权利,涉及到更多的私权性的权利利益,体现出更多的法律保护;后者是行政管理权力,涉及到更多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管理,即一方对另一方的服从,更多地是体现出一方对对方的制裁。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来考虑,自由权是为了扩展自由的权利空间,追求自由的最大化,还包括对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自由,他方不能随便地影响到自由权利利益的实现;而管理权却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管理需要,目的主要不是为了扩展自己的生存空间,而为了自己的特殊目的,为了达到控制和限制相对方扩大权利自由的空间,从而实现自己的价值追求。
其实,两者间的利益衡量是个很复杂的课题,作为民事权利的自由权追求主体权利的最大程度化,作为行政权力的管理权则是控制和限制相对人的自由权为手段,追求实现管理需要,这种“你进我退我”模式构成两者的利益衡量的基础范式,在利益平衡推进中需要合理地处理好各自的度,既要尊重主体所享有的作为民事权利的自由权,又要考虑到管理者为了维护特定秩序而做出的限制相对人的举措。
根据两者的利益平衡原理,自由权和管理权是一对永恒的矛盾,是需要重点合理解决的课题。回归到主旨,自由权与管理权的博弈,究竞是谁大是一个比较难回答的问题,从作为天生具有的民事权利的角度来思考,自由权应该是第一的,管理权不能由于某种需要而任意地限制自由权的实现,要在最大程度的范围在保证自由权的实现,体现出自由权的真正地自由特性。而从管理主体为了特定需要进行管理的角度来说,肯定会认为管理权肯定要大于自由权,自由权主体不能以自由来抗辩,必须服从管理的需要,以实现管理目的的实现。但是从平衡的角度来看,自由权与管理权需要最大程度的平衡,需要作出利益衡量的考虑,衡量各自需要考虑的问题,避免产生侵犯对方利益的发生,自由权要最大程度地发挥自由,扩展自由权益实现的最大化,也要顾及到管理者为了某种可以理解公正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牺牲一些自由,管理权为了管理的需要也要在最大程度上尊重对应主体的自由权利和利益,不能因为自己是管理者而漠视自由权利的存在和自由权益的实现,不能由于管理而对相对方造成过大的侵犯,既要实现自己的管理需要,也要尊重对方的自由权利,要从对方的角度思考对方自由权利最好不要受到限制,特别不能受到较大的影响,要为对方考虑自由权益问题,而对方也要考虑到管理者管理需要的实现,真正地实现两者利益的衡量平衡。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