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自由权首先一种
宪法意义上的权利,是
宪法是基本法的地位上确立自由权的根据,是具有
宪法层面的
宪法化的自由化,这种
宪法性的自由是比较抽象和概括意义的自由权利,是抽象的角度解决自由的存在的根据,
宪法化的自由权是其他具体性自由权的前提和基础,为具体自由权奠定了
宪法理论基础,是一种总纲式的自由权利,对具体性的自由权利起指导作用。
在明确自由权是一种
宪法意义上的权利基础上,自由权的最终落脚点应是民法意义的自由权,是民事自由权,特别是身体不受不当限制、不当约束的权利,是人身自由不受不确定的限制和控制的私权利。从这种意义上说,自由权来源于民事法律,是私法所保护的私权,是确定权利人自由权益的一种权利,这种自由是最大限度的,非因法律的排除和禁止是不能随意地剥夺的,只要是这种自由权利不涉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则不能随便进行不必要的控制和限制。总之,自由的范围和限度是最大化的,在法律没有禁止时被默认为是可以行为或者不为的,从最大程度上体现出一种自由决定的意志,进而在权利的利益取向方面是促进权利主体积极地创造权利和自由,鼓励自由地创造更多合法利益和权利,实现主体的权利最大化。简言之,这种产生于民法学意义上自由权体现了一种人文关怀,是一种权利和动力,是一种积极进取的权利,应该予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是法律赋予的自动取得的权利。
管理权的根据
与自由权相对应的是管理权,在中国目前社会环境中管理以产生因素异常复杂,整个社会呈现出一种管理本位取向,这与中国历史文化背景分不开的,可见,管理权产生的基础根源于社会的管理本位观念,基于这种本位,学校对学生宿舍推行文前的管理模式有根有源,是管理主体处于主导地位的前提发生的管理行为,不论这种管理行为是基于何种目的发生。从法学的角度来看,这种管理权类似于一种国家的行政管理权,根据行政法学原理,管理权是一种公法行为,是一种公权力,为了保护相对人利益,公权力的行使主体需要严格地受到法律控制,只有依据法律规定行政主体才可以依法行使。当然,不论是基于何种目的产生管理行为,即使是为了很好目的,例如学校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保证正常的生活秩序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是这种管理行为的发生应该最小程度地发生,尽量地不影响自由权利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