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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权资本化的法律规制

  为保证工业产权投资作价的公平合理,应尽可能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1996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就无形资产评估作出了专门规定,强调无形资产评估必须以产权变动为前提,以无形资产的获利能力为对象,以无形资产所能产生的收益为基础。这为法定评估机构正确评估无形资产提供了操作依据。但在工业产权评估作价中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一则要选准评估机构。目前资产评估管理存在政出多门,法度不一的问题。一些行业在部门利益的驱动下,片面强调行业特殊性,通过制定部门规章另搞一套评估管理办法,扰乱了资产评估管理秩序。二则同一工业产权运用不同方法和经过不同评估机构的评估会得出不同结果,有的相差悬殊,如红塔山香烟以332亿元的品牌价值雄居“’96中国最有价值品牌”榜首,而在“著名商标”的评估中则落至第6位,其商标价值骤减至150亿元。三则防止评估工作中的作弊现象。目前评估业竞争激烈,利益驱动对评估的影响不容忽视。评估机构按比例从工业产权作价中提取中介费,这样为某些工业产权出资人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留下了可乘之机。
  (一)专利权投资价值的评估 
  用作投资的专利权的价值评估并非仅仅是技术问题。还涉及诸如法律和社会环境等问题,因而在专利评估中认真研究法律问题如同选择技术指标一样重要。有时某些法律问题对评估结果有决定性的作用。在专利评估中主要需考虑的法律问题有两大方面:一是用作投资的专利权的法律风险问题。这主要包括用于投资的只能是专利权,而不能是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是否尚在法定异议程序中,这事关该专利法律效力的稳定性;用作出资的专利权是否依法缴纳了专利年费,有无因未按时缴纳年费而被视为自动放弃的可能;专利权是否正在有关侵权、无效等诉讼或行政裁决程序中;被评估的专利权还有多长的有效期等。二是用作投资的专利权属于何种专利?我国《专利法》规定了发明、实用新型人观设计三种专利,其获得程序、保护期限各不相同,自然也会影响它们的评估价值。除此之外,评估用作出资的专利权还要从经济上进行研究,包括研究该专利的市场应用将给专利权人带来的最低利润与最高利润,“供方在评估中将严守最低利润额这条线,不使突破;受方则反之。”了解预测比其更加先进的相关技术或产品出现的可能性与时间,也就是用于投资的某项专利被淘汰的可能性;使用该专利的产品与不使用该专利的产品的可能增值额等等。 
  专利权资本化过程中,专利实施权投资的投资价值和专利所有权的投资价值的评估方法有所不同。以专利许可使用方式投资,专利实施权投资价值的评估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利润分享法,即接受投资的企业将引人的专利技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将生产经营所获得利润按照一定的比例提成来确定该专利技术的许可使用价格。二是提成率法,即接受投资的企业在使用该专利技术期间,按照其产品销售价格的一定比例提取,然后累计相加来确定该专利技术的许可使用价格。“在1985年我国制定《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时,见到国际上七十年代关于技术作价(如果接提成费支付)的通常比例是5%到7%,即直接使用有关技术所出产品的市场净销售价的5%到7%。当时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法律还硬性规定过不得超过5%。(最低比例也有到1%的)。到九十年代,这个数字并没有多大变化。”“进行专利评估时,可参考这个比例。” 
  以专利权转让方式投资时,专利权投资价值的评估方法主要有现行市价法和收益现值法。前者是指以市场上相似产品或技术为参照来确定专利技术的价值。采用这种方法有一个重要前提,即待评估的专利与参照物是同一产品的不同方法专利,或者是用在同一产品上的外观设计专利。后者着眼于采用该专利技术的未来效益,是将专利有效期内预期创造的总收益,折算成专利评估时的价值,然后按一定比例提取作为专利的评估值。“在决定专利技术的评估值时,首先对专利项目的技术先进性、经济可行性及市场前景等,进行具体、深入、科学的可行性论证,搞清专利项目的法律状态、保护能力、因独占市场而带来的最高经济效益和最低经济效益范围是非常必要的,这些是确定收益现值法的评估要素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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