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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杂论

  完成这一转变有这几个方面的因素:
  1.上学期在法学方面思想的深入。
  对于一个从很差的学校进入人大的,上学期的每一节课我都受益很大,好象自己一天一个进步。因为现在给我上课的都是博士、教授、博导类的,和以前不可同日而语。我自己深切地感受着我的思想在经过一次次的洗礼,好象我一下子被从剧院的后台推到了前台,直接参与戏剧的表演,我第一次感觉自己离实际的法是多么地近!难怪我大学时有个老师问我们,是不是在安徽淮北这样的小城市没有学习法律的冲动?我现在好象扣住了法律的脉搏!在各个“大家”的辩论中,我逐渐在转换自己的角色。我应该有自己的观点,去判断各家的是非,而不再仅仅是个旁观者。一句话,这半学期,我接受了大量的观点。但我也迷茫了,我该相信谁?或谁都不信?但不信也要有个理由,有个判断的标准。而人文科学更多靠的是信仰,你信了,它就是正确的。因为人文科学很难象自然科学那样靠理性的力量被证实。
  2.看了《法律与革命》。
  这本书我认真看了,也认真想了,当然有些过于细节的东西也没怎么认真看。把导论和尾论看了两遍,看得很慢,有的几乎一个字一个字的读,不然很难理解其真正的含义。
  就这本书本身来说,创新性还是非常大的。几乎革新了“法律”,“历史”和“革命”的概念。法律的概念被扩大了,认为不仅是一种规则,更是一项事业,一种过程。历史的概念也被刷新,认为要改变自16世纪以来形成的强大的民族主义的编史方法。因为这种编史方法缩小了历史的视野,歪曲了法律在历史中的本来面貌。革命的概念也提出了新见解:认为革命不是一代完成的,它可以影响数后几个世纪,而且革命也不应局限于武装暴动推翻旧政权,象格利高利七世的改革就应被认为是“教皇革命”。有了上面的概念创新作为基础,并加上大量的具体事实材料,于是接下来作者就推翻了现存的主流观点,即近代法律传统从16世纪开始,而认为从教皇革命开始西方近代法律传统就开始形成了。作者的具体论证我就不重复了。当然作者之所以要作这样的探讨,完全是为了克服20世纪西方发生的所谓法律危机,而向后看以寻找解决之道。
  作者不仅作出了这种证明,即立论,而其也对马克思和韦伯的社会理论观点进行了批判,即破论。真所谓:有立有破,不破不立!所以从方法论的角度,作者完全能自圆其说,这是其理论的创新性和完善性之所在。作者认为马克思的社会理论是“经济决定论”,韦伯的社会理论是“政治决定论”。当然作者也没有完全否认马克思和韦伯,而认为他们都揭示了真理的几分之一。这也象作者批判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自然主义法学和历史法学一样,认为他们都是片面的,都只是揭示了真理的1/3。那么作者的标准是什么呢?这就是他认为,政治、经济、法律、道德、宗教和艺术等这些因素是并列的关系,没有谁对历史的发展起着最后的决定的作用,有时经济起的作用大,有时法律起的作用大,有时宗教起的作用大,所以应该把它们综合起来看。很明显,这样的标准是作者为什么认为法不仅是一种规则,更是一项事业,一个过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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