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行政诉讼适用诉讼代表人制度初探

  (三)行政诉讼适用诉讼代表人制度为保护因同一或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受害的众多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手段,并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经济管理活动和行为规范化、法制化。但是,我国行政执法现状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机关侵权事件时有发生。在行政诉讼中适用诉讼代表人制度,使受损当事人不必亲自参诉,而是通过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即避免亲自参加诉讼之累,又可避免因单个诉讼行为所造成的得不偿失,从而为受损当事人提供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并进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发挥行政诉讼对市场经济的保驾护航作用。 
  (四)行政诉讼适用诉讼代表人制度可以推进我国民主法制化进程。 
  行政诉讼适用诉讼代表人制度,通过诉讼代表人参而将众多当事人的行为纳入到统一轨道,这类行政的公正解决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增强公民的民主法制观念,起到“处理一件,教育一片”的作用。同时也增强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压力感和紧迫感,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进而推进我国民主法制化进程。 
  行政诉讼适用诉讼代表人制度的条件,无论涉诉行政行为是同一的还是同样的,其标的仍是具体行政行为,并不违反我国行政诉讼法有关受案范围的规定。4同时我国的行政审判实践已使我们积累了不少很有价值的经验,各级人民法院也基本具备了妥善处理行政审判中出现新问题、新矛盾的应变能力。而且我国颁布的新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代表人制度作了较明确、具体的规定可资借鉴,因此,行政诉讼适用诉讼代表人制度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二 行政诉讼适用诉讼代表人制度的条件 
  行政诉讼中适用诉讼代表人制度案件除需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1条的规定外,笔者认为,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一方人数众多,即涉及同一法律事实或事实问题的利害关系人人数众多,达到不能以共同诉讼的方式进行诉讼,而当事人实际上又不可能全部到庭。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将人数众多界定为十人以上。 
  2.原告方成员存在着共同的法律问题或事实问题。这是适用诉讼代表人制度最主要的条件。只有成员之间都有共同的法律问题或事实问题,他们之间才有共同的利益,否则,诉讼代表人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