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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适用诉讼代表人制度初探

行政诉讼适用诉讼代表人制度初探


余保福


【关键词】诉讼代表人制度;行政诉讼
【全文】
  对于因同一或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许多人利益而致使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行政案件,应采取何种手段进行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在理论界也鲜见有人涉猎。法律规定的空白与理论探讨的欠缺势必带来实践中的困惑,笔者认为:涉及众多人利益的同一或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时,宜适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制度。但行政诉讼又不同于民事诉讼,为此笔者在此拟就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制度(以下简称“诉讼代表人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 行政诉讼适用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必要性 
  (一)行政诉讼适用诉讼代表人制度可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并且可以完善和发展我国行政诉讼主体制度。 
  行政机关在整个国家机关系统中,工作机构最为庞大,工作范围最为广泛,对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的干预也最为直接、最为有效,行政权已延伸扩张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在这种客观形势下,行政机关的某些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往往不只是一两个人,而是一定范围内的公众,他们人数众多,从而形成具有某种共同利益、息息相关的群体。我国行政诉讼法虽然确立了共同诉讼制度,但当同一或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且人数众多达到一定程度时,会出现根本无法诉讼的情形。“……一种无法诉诸法律的权利,实际上根本就不是什麽法律权利。”1而在此情况下适用诉讼代表人制度,由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将诉讼代表人参加的诉讼行为视为全体成员的行为,就可以把通过共同诉讼制度所无法容纳的当事人,通过诉讼代表人参加纳入到统一的诉讼轨道,从而弥补了我国行政诉讼主体制度的不足,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行政诉讼适用诉讼代表人制度符合市场经济的效益原则,能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 
  市场经济的核心内容是优化资源配置结构,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追求最大经济效益。“作为人类特定实践的诉讼,无论在客观上,还是在冲突主体以及统治者的主观意识中,都是一项能够产生一定效果,同时又需要支付一定代价的行为,”2“科学的诉讼模式和制度才能实现诉讼经济。”3在行政诉讼中适用诉讼代表人制度,不论诉讼主体队伍如何庞大,都可由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因此,适用诉讼代表人制度有助于大大简化诉讼程序,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有助于人民法院依法全面彻底地解决纠纷,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防止人民法院作出互相矛盾的裁决,从而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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