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院对仲裁的司法干预
余保福
【关键词】仲裁;司法干预
【全文】
现代仲裁制度体现了意思自治的精神,与此同时,法院对仲裁的司法干预已是世界各国仲裁的普遍实践①。我国仲裁制度也不例外,在此笔者拟就此方面有关问题略陈管见,并以此乞教于方家。
一、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干预的必要性
各国仲裁立法及有关国际条约均存在法院对仲裁的司法干预,这种干预是不可成缺的,具有重要的意义。
1、法院对仲裁的适度干预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和社会经济秩序。现代仲裁制度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的精神,而意思自治从本质上说就是指个人从根本上能够以自己的意思自由地营造自己居于其中的社会空间,但是, “许多情况下,所谓自由不过意味着消极地逃避这种无形的秩序之网,沉溺在个人精神生活的狭小圈子里,或者是采取别人的事项与己无关,只顾追求一己利益的自私态度”②“自由本身内在地具有散漫或恣意的契机,如果不有意识地建立与之相对立或克服的机制,就不可能形成社会秩序”,正因为如此,各国仲裁立法及有关国际条约,为了保证仲裁的公正性,防止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侵害他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的行为影响社会公共经济秩序,均允许法院对仲裁进行一定范围内的司法干预。
2、法院对仲裁的干预有利于促进仲裁程序的顺畅进行和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仲裁具有民间性和自愿性,仲裁庭的权力来自于当事人间有效的仲裁协议,因此,在仲裁的整个过程中,它既无充分的权力来保证仲裁程序的顺畅进行,更无相应的权力执行它所作出的裁决。此外,由于仲裁具有严格的契约性质,仲裁庭的权力来自于仲裁协议,所以仲裁庭的命令或决定,仅对仲裁当事人有约束力,如果这种决定或命令涉及到第三人,如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财产或证据为第三人所持有、控制,需采取临时保全措施时,仲裁庭便无能为力了。 “没有公法上的限权,那么私法上的权力便不可能有保障,私法只会变得徒有虚名”。因此,为保证仲裁程序的顺畅进行和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客观上需要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干预。
3、法院对仲裁的司法干预有利于维护仲裁的尊严和仲裁机构的威信。民间性已是世界各国仲裁组织的共同属性,正因为如此,仲裁组织解决纠纷的程序性与法律性一般比诉讼弱,而且世界各国仲裁多采取一裁终局原则,所以仲裁组织所作出的裁决有时难免有失公正。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客现上需要救济手段的提供。通过法院对仲裁的司法干预,有条件地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裁决,既坚持了一裁终局原则,又维护了仲裁的尊严和仲裁机构的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