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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综述

  总体来说,美国是世界上知识产权输出最多的国家,因此明确禁止平行进口。在商标方面,任何贴有美国公民或在美国建立、组织的公司所拥有的商标的外国商品进入美国市场,都是违法的,除非在进口登记时有美国商标局的书面同意。版权方面,1976年《版权法》第602条规定,禁止一切未经版权人许可的进口活动。而且该条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况:(1)经国家或国家代表机构特别准许:(2)为私人使用而不为销售:(3)为教学、宗教目的而进口极为有限的份数。欧盟的前身欧洲经济共同体为促进共同体内商品的自由流通,消除因知识产权产生的贸易壁垒,对平行进口不采取禁止态度。英国对专利权的保护基于严格的属地原则,认为“权利穷竭”不适用专利跨国贸易:但在商标领域,却承认这一理论,其商标法4条第3款规定,只要商标权人或其发出的许可证的注册使用人同意将带有其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无论这种商品如何分销或转销,商标权人或其许可证持有人均无权干预。
  三、中国对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建议
  在目前对国际贸易中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诸多学者对此提出一些建议,主要表现为:
  1. 有学者认为,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对平行进口应采取怎样的政策,我想应该是清楚的。但由于大部分国家均已规定了专利权人的进口权,我国也似应维持原有关的规定。至于版权和商标权方面,我国则没有必要去积极倡导禁止平行进口。其实,随着贸易自由化的进一步推进,倡导禁止平行进口的国家必然会越来越少。[5]
  2. 还有学者认为,⑴专利法方面应对专利法条款做出解释,允许独占许可人享有进口权。在专利领域禁止平行进口,全面保护专利权人或其许可人获得的最大化利益应是一种明智的选择,但应服从专利法所规定的例外。⑵著作权方面应明确著作权人的进口权,在著作财产权中,除了赋予权利人复制、出版、发行等使用权外,还应赋予进口权,不仅仅权利人自己有权进口相关知识产权产品,还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平行进口行为,即著作权人还有权禁止来自以其作品给予保护国家的复制品。⑶对平行进口是否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讨论上,不应仅局限于一些基本原则,而应从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出发,结合商标使用以及国际贸易的具体问题,综合考虑。但是平行进口不构成商标侵权并不等于它就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也不等于这种行为可以不加规范和约束。[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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