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论述参阅(美)吉尔兹:“地方性知识 :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邓正来译,载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增订版,第73—171页。 苏力的著述比较集中的见之于其几部文集:《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阅读秩序》,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而晚近出版的两部文集《道路通向城市》、《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则似乎比较多的偏重于法学研究的知识社会学方面——尽管依然是法律社会学的。 而从国际法律学界来看,实证主义作为一种有效的、颇具说服力的研究方法早已受到垂青,法律实证主义成为现代法理学的主导即为明证。参见(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7页。但作者同时指出也流行着采用后实证主义的多元视角的后现代对法律问题的讨论。实证主义方法的广泛被采用这一点似乎对我国当下的主流的法理学研究有着可贵的反思意义:轻视甚至无视实证研究的方法而单纯地作书斋研究是否是掩耳盗铃?殚精竭虑于纯粹的理论思辩是否十分合适?另外,可能有些论者不以为然,认为苏力的一些研究对象只是文学艺术作品,比如《秋菊打官司》、《梁祝》,而非活生生的现实,对此苏力有着自己的回答与解释,见前引1,苏力书,第37—40页。 王治河:“后现代主义与中国”,《求是学刊》2001年第3期。 (美) 霍尔:“现代中国和后现代西方”,佟立译,载江怡主编《理性与启蒙——后现代经典文选》,东方出版社2004年版,第663—666页。 侯猛:“中国的后现代法学研究及其前景”,《法商研究》2001年第2期。 前引1,苏力书,第278—281页。 有必要做出说明的是,作为比较早的从哲学层面对后现代主义思潮予以关注、研究的王治河先生明确地指出:作为一种影响巨大的后现代主义思潮既具有否定性向度,同时也具有建设性的向度。而国内学者则基本上只着眼于其否定性向度。参见王治河:“后现代主义的建设性向度”,《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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