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魏迪:(1981—),男,江苏徐州人,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主要研究方向为:
宪法与行政法学、检察学。
苏力教授指出了定义的重要性,并且认为“一定意义上 ,谁控制了定义谁就控制他人的生命”,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75页。
(美)波林.罗斯诺:《后现代主义与社会科学》,张国清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美)伊哈布.哈桑:“后现代景观中的多元论”,王岳川译,载王岳川、尚水编:《后现代主义文化与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25—132页。
王治河:《扑朔迷离的游戏——后现代主义思潮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6、8页。
“What is Enlightenment?” The Foucault Reader ,ed.,. by Paul Rabinow ,Pantheon books .1984.转引自前引1,苏力书,第272—273页。
前引4,王治河书,第6页。
详请参阅朱景文主编:《后现代主义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信春鹰:“后现代主义法学:为法治探索未来”,《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5期。
在此有必要说明的是,承接前文所述,笔者主要是将后现代主义作为一种思维方式、态度来理解的,以苏力的研究为文本并非如一些论者那样是说苏力本人即为后现代主义者——而这也是苏力本人再三予以否认和澄清的!而仅仅是以其运用后现代主义的思维方法进行的研究为模本。笔者赞同这样的说法:“严格意义上讲,国内只有后现代主义研究者,而无后现代主义者”,“不应把研究与生活混淆”。张立民:《后现代境遇中的马克思》,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第51页。也不应把运用后现代主义的思维方法的人想当然地认为是后现代主义者。有关苏力本人的否认与申明的论述较多,参阅:“可别成了等待戈多——关于中国后现代主义法学研究的一点感想与提醒”,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6—36页;“后现代思潮与中国法学和法制”,前引1,苏力书,第268—29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