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行政复议机构设置的改革——以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为借鉴

  其次,对行政复议机构成员的资格应有严格的限制,必须是法律和行政方面的专家或者是具备相当社会工作经验及知识的人。不对复议工作人员的资格和条件作出规定,就难以保证复议工作的有效开展。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和一般的成员为专职工作人员, 另外可以考虑聘请一定数量的外面的专家作为兼职工作人员,以提高工作队伍的整体专业素质。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将录用和聘任的工作人员按不同专业设置花名册,供复议申请人自主选择复议受理人员。
  再次,在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内设立类似于英国行政裁判委员会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作为监督和指导行政复议机构工作的相对应的常设性机构。作这样的设想是因为,行政监察机构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的机构,而行政复议机构是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在性质上仍然属于行政机关的性质,因此,在行政监察机构内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对其实施监督是可行和恰当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在实施监督和指导的过程中,有对行政复议机构工作的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处分权。此外,应赋予行政复议委员会报告权和公开调查结果权。行政复议委员会每年提出工作报告并公开发表,可以对行政机关造成一定压力。另一方面,行政复议委员会在调查行动结束之后,有权通过刊物和新闻媒介将调查结果公之于众。
  最后,各级政府和部门都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行政复议经费纳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一同予以保障。没有资金上的支持与保障,复议工作的高效开展与运作就无异于痴人说梦。
  
【注释】  魏迪:(1981—),男,江苏徐州人,法学硕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韦靖:(1967—),女,浙江东阳人,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有关行政复议制度在现实中运作的其他方面的问题,请参阅青锋、张越:“当前行政复议工作存在的问题”,《行政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
参见张越编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06—612页;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37页。
参见陈小娟:“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探源”,《研究生法学杂志》2003年第2卷第1期。
前引张越书,第605页;(英)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624页。
P.P.Craig,Administrative law,1999,pp255—256. 转引自宋华琳:“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
有关英国行政裁判所的组织结构及服务所存在的问题和新近相关的改革进言、主张,请参阅前引张越书,第613—617页;第620—622页。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