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出资以及股权转让中的一些问题的探讨
蔡正华
【摘要】摘要:
新公司实施到现在已经有了一段时间,学界和实务界对公司法律实务中出现的一些新旧问题也展开了深入的研究。而公司股东出资问题和股权转让问题一直是公司法律问题中的焦点所在。对这些问题展开深入研究有利于新
公司法的更好的实施,也有利于立法的更进一步完善;更有利于公司法律实务中的问题纠纷的解决。
【关键词】关键词:股东出资 股权转让
【全文】
案件基本情况:
2003年1月10日,红星公司、李某、王某协议欲成立方兴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人民币,其中,红星公司出资2100万,占出资总额的70%,李某出资600万人民币,占出资总额的20%,王某出资300万,占出资总额的10%。公司于2003年4月5日登记成立。
公司成立后,发现王某的出资一直未到位,方兴公司多次催缴,但王某因资金紧缺,无法实现投资,于是在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于2003年7月1日,将其股权转让于赵某,并且履行了变更登记手续。2003年9月7日,钱某与红星公司、李某、赵某约定向公司出资500万人民币,并按增资后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随后钱某的出资按约定投入方兴公司,但并未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各股东均认可了钱某的出资行为。方兴公司在2003年的经营业绩并不理想,于是,李某也在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于2004年1月8日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了孙某,二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且同样未按法律要求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也未到工商局进行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006年7月,公司经营每况愈下,公司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公司负债总额为3700万,而公司的有效资产为2900万,在7月20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并且于2006年9月30日在工商局进行了注销登记。2006年10月8号日,方兴公司的一些债权人陆续得知方兴公司已被注销的消息(该等债权人未接到公司申报债权的通知,也未注意到申报债权的公告),于是在2006年10月21号将红星公司、李某、赵某起诉,要求承担原方兴公司所欠之债。(本案为2006年公司法律论坛讨论案例)
问题的提出:
一,如何确定公司注册资本与实际资本不一致时纠纷出资人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