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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交易中的主要单据(下)

  二、其他发票
  商业发票是发票中最为常见的,所以商业发票才简称为发票,信用证交易中,除商业发票外,还有海关发票、税务发票、最终发票、领事发票等。UCP500及ISBP对上述发票未作具体要求,海关发票、税务发票、最终发票、领事发票当适用UCP500及ISBP对单据的一般要求。现择相对常见的海关发票和领事发票介绍如下:
  (一)海关发票
  顾名思义,海关发票是一些国家的海关,要求国外的出口商填制的一种固定格式的发票,该发票是海关要求的进口商办理进口报关的必备单据之一。货物的原产地寄FOB价格是海关发票的核心内容。海关发票是进口国海关核定货物原产地的依据,以贯彻普惠制,同时,海关发票也是进口国海关核查商品价格,审核是否有构成倾销和补贴的参考。
  (二)领事发票
  领事发票是出口商根据进口国驻出口国领事所提供的特定格式填写的,并经领事签证的一种特殊的发票。领事发票可以起到证明货物的数量、价格等情况是否属实的作用。
  三、原产地证明
  鉴于原产地证明在实务中广泛使用,ISBP对原产地证明作了详细的规定,这是对UCP500的补充。
  (一)原产地证明概述
  原产地证明,即用于证明货物产地或者制造地的证明文件。一般的说,原产地证明有两种,一种是产地证明书;另一种是专门用于普遍优惠制的原产地证明书。
  1、产地证明书
  产地证明书是对来自不同产地的产品施行差别关税税率的根据,也是施行进口国别配额的依据。从上述可知,领事发票也涉及产品的原产地,在已提交领事发票时,有的国家并不要求再提供产地证明书。在我国,自《#a#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a#》和《#a#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a#》于1992年3月正式颁布实施以来,与其相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由贸促会和国家商检局分别印制。为了加强原产地证书签发工作,使管理工作规范化,达到“统一格式、统一收费标准和统一管理手段”并使之符合国际惯例,配合实施EDI工程,1996年4月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联合发出《关于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通知》决定统一使用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推荐标准格式,并由外经贸部统一印制。该标准格式证书将于1996年7月1日正式使用。
  2、专门用于普惠制的原产地证明书
  (1)普惠制产地证书
  普惠制是普遍优惠制的简称,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输入的产品普遍给予优惠关税的一种待遇。普惠制存在三项基本的原则,即普遍的优惠,发达国家应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出口的产品普遍的优惠待遇;非歧视的优惠,即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优惠不应存在歧视;非互惠的优惠,即这种优惠是单向的,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但不得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反向的优惠。作为条件,进入发达国家的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必须符合直接交货、原产地标准才有资格享受优惠待遇。这原产地标准就需要原产地证明书加以证明。普惠制产地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证明文件,我国普惠制产地证书的签证工作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负责统一管理,由国家商检局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签发。对需要在香港签署“未再加工证明”的普惠制产地证书,经给惠国确认,国家商检局委托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负责签署。
  普惠制产地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证明文件,我国普惠制产地证书的签证工作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负责统一管理,由国家商检局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采用联合国贸发会议规定的统一格式FORM A。FORM A证书是国际上通用的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申请单位所需证书原则上由我国统一印制,但也可以使用其它国家按联合国贸发会规定格式印制的证书。
  (2)FORM A证书填制说明
  FORM A证书一般使用英文填制,应进口商要求,也可使用法文。特殊情况下,第二栏可以使用给惠国的文种。唛头标记不受文种限制,可据实填制。
  证书各栏目内容均用打字机填制,证面必须保持清洁,不得涂改和污损。
  FORM A证书的填制说明
  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共有十二栏,各栏的填写方法如下:
  产地证标题栏(右上角),填上签证当局所编的证书号;在证头横线上方填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发”(ISSUED IN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国名必须填打外文全称,不得简化。
  第1栏为:出口商的业务名称、地址、国别
  E.G. CHINA NATIONAL LIGHT INDUSTRIAL PRODUCTSIMP.&EXP. CORP,SHANDONG BRANCH 6,TIANJIN ROAD,QINGDAO,CHINA
  应注意的是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应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地址,包括街道 名、门牌号码等。
  第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别
  E.G. JEBSON &JESSEN,LANGE MUHREN 9 ,F-2000,HAMBURG,F.R.G.
  应注意的是:一般应填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即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 声明的受货人),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可填发票抬头人。但不要填中间转口商的名称。在特殊情况下,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的进口商要求将此栏留空,也可以接受。
  第3栏为: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E.G. FROM QINGDAO TO  HAMBURG BY SEA FREIGHT
  应注意的是,一般应填装货、到货地点(始发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陆海联运等)。如系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如:“V1A HONGKONG”
  第4栏为:供官方使用
  此栏由签证当局填具,出口公司应将此栏留空。商检机构根据签证需要,如是“后发”,加盖“ISSUED RETROSP: ECTI VELY”红色印章,如是签发“复本”,应在此栏注明原发证书的编号和签证日期并声明原发证书作废,其文字是:THIS CERTIFICATE IS IN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 DATFD……WHICH IS CANCELLED.并加盖“DUPLDCATE”红色印章。正常情况下,此栏空白。
  应注意的是日本一般不接受“后发”证书除非有不可避免的原因。
  第5栏为:商品顺序号
  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发票号等分列“1”、“2”、“3”……。单项商品,此栏可不填。
  第6栏为:唛头及包装号,按发票上唛头填具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
      E.G. J&J
     6-4065
      HAMBURG
      NO. 1-160
  注意:如货物无唛头,应填“N/M”。如唛头过多,此栏不够,可填在第7、8、9、10栏的空白处。如还不够,则另加附页,打上原证号,并由商检机构授权签证人手签、加盖签证章。
  第7栏为:包件数量及种类,商品说明:
  E.G. 160 (ONE HUNDRED & SIXTY) CARTONS OF WORKINGGLOVES
  注意:请勿忘记填上包件种类及数量,并在包装数量的阿拉伯数字后用括号加上大写的英文数字,如:上例商品名称应具体填明,其详细程序应能在HS的四位数字中准确归类。不能笼统填“MACHINE”,“METER”,“GARMENT”等。但商品的商标、牌名(BRAND)货号(ART.NO.)也可不填,因这些与国外海关税则无关。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末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止外商加填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此栏结束符号下方的空白处。
  第8栏为:原产地标准
  此栏用字最少,但却是国外海关审证的核心项目。对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因情况复杂,国外要求严格,极易弄错而造成退证,应认真审核。
  现将一般规定说明如下:
  (1)“P”:完全原产,无进口成份。
  (2)“W”:含有进口成份,但符合原产地标准。
  (3)“F”:加拿大出口商品,含有进口成份(占产品出厂价的40%以下)。
  注意: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发往挪威、瑞士、芬兰、瑞典、奥地利、欧洲共同体十二国、日本国时,都填写“w”,并在字母下面标上产品的HS税则号。
    E.G. “w”
  96.01发往加拿大的商品,只填“F”即可,发往澳大利亚、新西兰的商品,此栏可以留空。
  第9栏为:毛重或其他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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