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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交易中的主要单据(下)

  (15)无受益条款
  本保险不使承运人或其他保管人受益。
  (16)被保险人的义务条款
  被保险人负有采取合理的措施减少损失及保护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义务。保险人应另行赔偿被保险人履行这些义务而适当和合理的招致的任何费用。
  (17)弃权条款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采取的旨在拯救、保护或恢复保险标的的措施不得视为放弃或接受委付或在其他方面损害任何一方的权利。该条款有利于对保险标的的施救。
  (18)合理速办条款
  被保险人在自己能控制的一切情况之下,应作合理迅速之处理,避免运送迟延,这是本保险的一个条件。
  (19)英国法律和惯例条款
  本保险受英国法律和惯例调整。
  二、UCP500及ISBP对保险单据的要求
  UCP500对保险单据所作的要求规定在第34条至第36条中,这些规定比较简单,ISBP对此进行补充和细化:
  (一)保险单据的出单人
  保险单据必须在表面上看来是由保险公司、保险商或其代理人出具并签署,如保险单据表面有要求或信用证条款要求,所有正本必须表面看来已被副签。
  如果保险单据在保险经纪人的信笺上出具,只要该保险单据是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或由保险商或其代理人签署,该保险单据可以接受。保险经纪人可以作为具名保险公司或具名保险商的代理人进行签署。
  除非信用证有特别授权,否则银行不接受由保险经纪人签发的暂保单。
  (二)投保风险
  一般的说,信用证对保险单据有明确的规定,因为UCP500明确要求,信用证应规定所需投保的险别以及应投保的附加险(如有的话)。不应使用诸如“通常险别”或“惯常险别”一类含义不明的条款。如遇到使用这类条款时,银行将接受提交的任何保险单据,而不负任何风险漏保的责任。因此,保险单据必须投保信用证规定的风险。如果信用证明确列明应投保的风险,则保险单据对上述风险必须不做任何排除。如果信用证要求“一切险”,则只要提交任何带有“一切险”条款或批注的保险单据,即使该单据声明不包括某些风险,也符合信用证要求,因为如前所述,“一切险”并非承保所有的风险。如果保险单据标明投保(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也符合信用证关于“一切险”条款或批注的要求。因为,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就是由一切险演变过来的。信用证如无具体规定,银行将接受提交的任何保险单据;对于未经投保的任何风险不予负责。
  同一运输的同一险种的保险必须由同一保险单据表示,除非进行部分保险的多份保险单据通过百分比或其他方式明确反映每一保险人的保险价值,并且每一保险人将各自分别承担自己的责任份额,不受同一运输可能已经办理的其他保险的影响。
  保险单据必须表明保险责任至少覆盖从信用证所规定的货物装运、发运或接管地到卸货或最终目的地之间的路程。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明受免赔率或免赔额约束的保险单据。
  (三)保险单据的日期
  保险单据的出具日期不得晚于货物在信用证规定的地点装船、发运或接管(如适用的话)的日期,除非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责任最晚于货物在信用证规定的地点装船、发运或接管(如适用的话)之日起生效。这就是说,晚于装船、发运或接管日期签发的保险单其保险责任的生效时间应具有追溯力,否则,银行将拒受出单日期迟于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船或发运或接管日期的保险单据。
  载有有效期的保险单据必须清楚地表明该有效期限是关于货物装船、发运或接管(如适用的话)的最迟日期,而不是保险单据项下提出索赔的期限。因为,此时保险单据的有效期限实质上等同于保险的期间,而非诉讼时效,在保险合同的诉讼时效内,被保险人均可凭据保险单提出索赔。
  (四)保险单据的币种和金额
  保险单据必须按信用证使用的币种,并至少按信用证要求的金额出具。UCP500没有规定任何最高比例,但对最低投保金额有相应的要求。UCP500明确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据必须表明已投保的最低金额应为货物的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的目的港)或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的目的地)之金额加10%,但这仅在CIF或CIP金额可以从单据表面上确定的情况下适用。否则,银行将接受的最低投保金额为信用证项下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金额的110%或发票总值的110%,两者之中取金额较高者。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投保金额的最低比例,则最低投保金额必须是CIF价之金额的110%或CIP价之金额的110%。诸如“就110%进行保险”或类似要求应被认为是对最低投保金额的要求。在实务中,就货价加保10%是一种习惯做法,这多出的10%其实是一种可期利益。
  如果信用证要求保险金额不计免赔率,则保险单据不得含有表明保险责任受免赔率或免赔额约束的条款。
  如果从信用证或单据可以得知最后的发票金额仅仅是货物总价值的一部分(例如由于折扣;预付或类似情况;或由于货物的部分价款将晚些支付),也必须以货物的总价值为基础来计算保险金额。
  (五)保险单据的正本
  如果保险单据表明该单据以多份正本出具;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所有正本都必须提交。
  (六)保险证明书或保险声明书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由保险公司或承保人或其代理人预签的预约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证明书或保险声明书。如果信用证特别要求预约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证明书或保险声明书,银行可接受保险单作为代替。因为,提交保险证明书的目的本来就是要证明货物已预约保险,以确保货物能达到保险的保障,而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之时或成立之后保险人签发的,说明货物已保险,故保险单可代替保险证明书或保险声明书。
  (七)被保险人和保险单据的背书
  保险单据必须按信用证要求的形式出具,并且在需要时经有权索偿人背书。如果信用证要求空白背书式的保险单据,则保险单据也可开立成来人式,反之亦然。
  如果信用证对被保险人未做规定,则标明赔偿将付给托运人或受益人指定的人的保险单据不可接受,除非经过背书。保险单据应开立成或背书成使保险单据项下的索赔权利在放单之时或之前得以转让。
  第四节 商业发票
  发票主要有商业发票、海关发票、领事发票等,其中商业发票是国际贸易结算中必不可少的单据,UCP500及ISBP均对商业发票单独作出规定。而UCP500及ISBP则把海关发票、领事发票等属其他单据,为此本节仅讨论商业发票。
  一、商业发票及其功能
  (一)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又称发票,是国际贸易中卖方向买方开具的,对货物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作出详细描述的清单。发票是银行重点审核的单据,银行在确定是否“单单相符”时,因发票的记载的内容较为详细,发票往往成为审核其他单据的基础,因此,发票在信用证交易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商业发票的功能
  1、货物情况的说明
  发票是货物细节情况的清单,有关方可以从发票记载的内容了解到货物的具体情况。买方可以根据发票的内容对货物进行验收、检验,海关据此可以对货物实施监管。
  2、货物价值的证明
  发票是作为出口方的信用证受益人开立的,发票上有货物单价及总金额的记载,可以作为货物价值的证明:如可以作为向保险公司投保或索赔时货物价值的依据;作为货物报关时货物价值的证明,是计算关税的根据;在相关的索赔案件中,可以作为货物价值证明的证据之一。
  3、记账凭证
  发票可作为买卖双方记账的原始凭证。
  4、代替汇票
  在不使用汇票的情况下,如即期付款,商业发票可以代替汇票,作为卖方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依据。
  二、商业发票的内容
  发票由受益人缮制,虽然格式不尽一致,但内容基本相同:
  1、标明发票的名称。发票是受益人缮制单据,受益人完全了解信用证的要求,因此,应该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缮制发票,虽然判断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根据是单据内容所体现的单据功能,但发票还是必须标明发票这一名称。
  2、发票的开立日期和号码
  发票的开立日期一般是在贸易合同签订之后,但发票作为信用证交易中的核心单据,其开具日期显然不能迟于汇票日期和提交单据的日期。发票一般均有号码,发票的编号因开票不一而不同。
  3、信用证号码和贸易合同号码
  发票是买方为履行贸易合同而开立的,理应载明贸易合同的号码,另外,发票也是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也应标明信用证的号码。上述号码的标明,有利于信用证各方当事人已发票为基础核查相关单据。
  4、发票的抬头
  发票的抬头为收货人。
  5、与货物运输有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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