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险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可以单独投保和承保,无需依附于其他险别,被保险人投保时,必须选择一种基本险投保。海洋货运保险的基本险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1)平安险
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包括除由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外的海上风险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可简称为单独海损不赔。具体包括: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外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整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措施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运输工具遭遇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2)水渍险
水渍险的承保范围,包括海上风险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即在平安险的基础上,加上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
(3)一切险
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包括水渍险的所有责任,还包括由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4)基本险的除外责任
上述基本险还规定了下列除外责任:A、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B、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C、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E、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F、属于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2、附加险
附加险是在被保险人已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附加投保的险别,可分成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附加险不能单据投保和承保,必须依附于基本险。但投保了一切险后,因一切险中已包括了所有一般附加险的责任范围,所以只须在特殊附加险中选择加保。
(1)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渗漏险、短量险、钩损险、破碎碰损险、锈损险、混杂洁污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包装破裂险等11种。
(2)特殊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主要有战争险、罢工险、舱面险、拒收险、交货不到险、黄曲霉素险、进口关税险以及货物出口到港澳地区的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等8种。
(五)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主要的保险条款
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其实是从协会货物保险“一切险”条款演变而来的,共分八大类19个条款。
(1)风险条款
本保险承保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害的一切风险,但不包括下列第4、5、6和7条规定的除外责任。
(2)共同海损条款
本保险承保根据运输合同、准据法和惯例理算或确定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产生是为了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与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有关,但此种原因须不是本保险第4、5、6、7条或其他条文除外的危险。
(3)“双方有责碰撞”条款
本保险扩展损害赔偿的范围,在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双方有责碰撞”条款而产生的责任额内,向被保险人支付由本保险可以赔偿的损失部分。若因上述条款船舶所有人要求赔偿,被保险人须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费用针对该项索赔替被保险人提出抗辩。
(4)一般除外条款
本保险在任何情形下,均不承担:因被保险人的故意违法行为所导致的灭失、损害或费用;保险标的的正常渗漏、重量或体积的正常减少或自然损耗;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引起的灭失、损害或费用;保险标的的固有缺陷或性质引起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迟延造成的灭失、损害或费用,即使该迟延是由承保风险引起(但根据上述第2条支付的费用除外);因船舶的所有人、经理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的破产或经济困境产生的灭失、损害或费用;因使用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所制造的战争武器产生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5)不适航或不适运除外条款
本保险决不承保因下列事项所产生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船舶或驳船不适航;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或托盘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运输不适合,而且在保险标的装于其上时,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是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保险人放弃载运保险标的到目的港的船舶不得违反默示适航或适运保证,除非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
(6)战争除外条款
本保险决不承保因下列事项所产生的灭失、损害或费用:战争、内战、革命、造反、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任何交战方之间的敌对行为。捕获、扣押、扣留、拘禁或羁押(海盗除外)和此种行为引起的后果或进行此种行为的企图。被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被遗弃的战争武器。
(7)罢工除外条款
本保险在任何情形下,均不承保下列灭失、损害或费用:罢工工人、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或民变的人员造成的;罢工、停工、工潮、暴动或民变造成的;恐怖分子或出于政治动机而行为的人员造成的。
(8)运输条款
本保险责任自货物因运输而从本保单所载明的仓库或储存处所起运时开始,在正常运输过程中连续有效,终止于:在载明的目的地交付到收货人的或其他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在载明的目的地或之前交付到任何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其由被保险人用作:正常运输过程以外的储存,或分配或分派;或者在最终卸货港,被保险货物自全部卸离海船时起满60天,以上各项以先发生者为准。如果在最终卸货港卸离海船后,但在本保险终止之前,货物被发送到非本保险承保的目的地,本保险,在依然受前述规定的终止所制约的同时,终止于货物开始向此种其他目的地运送之时。在被保险人不能控制的迟延、任何饶航、强制卸货、重装或转载期间,以及船东或承租人行使根据运输合同赋予的自由权产生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期间,本保险继续有效(但须受上述规定的终止和下述第9条规定的制约)。
(9)运输合同终止条款
如果由于被保险人不能控制的情况,运输合同在载明的目的地以外的港口或地点终止,或运送在如同上述第8条规定的交付货物前另行终止,那么本保险也终止,但若迅速通知了保险人并在本保险有效时提出继续承保的要求,以受保险人要求的附加保险费的制约为前提,本保险继续有效。
直至货物在此种港口或地点出售并交付,或者,除非另有特别约定,直至保险货物到达此种港口或地点满60天,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或者如果货物在上述60天(或任何约定的延展期间)内被运往载明的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直至根据上述第8条的规定而终止。
(10)航程改变条款
如果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改变了目的地,就按有待重新商定的保险费率和条件续保,但以迅速通知了保险人为前提。
(11)保险利益条款
为了根据本保险取得赔款,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时对保险标的须具有保险利益。
(12)续运费用条款
由于本保险承保的风险作用的结果,承保保险标的的运送在根据本保险承保的目的地以外的港口或地点终止,保险人补偿被保险人卸下、储存和发运保险标的至所承保的目的地而适当和合理遭受的额外费用。
不适用于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的本条规定,须受上述第4、5、6和7条包含的除外责任的制约,并且不包括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过错、疏忽、破产或经济困境而引起的费用。
(13)推定全损条款
该款规定了推定全损的定义,即实际全损看来不可避免,或因为恢复、重整和发运保险标的到承保的目的地费用会超过其抵达时的价值,保险标的被合理放弃。
(14)增值保险条款
此类保险契约乃以增保险为内容所定之契约,而所谓增值保险,顾名思义,其保险标的为增值保险利益。所谓增值,即指某标的物之价值因特别原因超出该标的物本身保险价值之部分而言。
增值保险几乎只运用于海上保险。在保险标的因特定原因,如物价上涨、货物在途中以更高的价格转售,其价值超过原投保时的保险价值,而对这部分价值所作的保险称增值保险。
如果对保险货物由被保险人办理了增加价值保险,货物的保险价值就应视为增加至承保损失的本保险和所有增加价值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总和,本保险的责任按照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占此种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计算。如果本保险是增加价值保险,应适用于下述条款:货物的保险价值应视为等于由被保险人对货物办理的承保损失的原始保险和所有增加价值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总和,本保险的责任按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占此种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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