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保单,又称为临时保险单、临时保险书,是指正式保险单签发之前,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保险凭证。在人寿保险方面,通常并无暂保单。暂保单的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相同,在国际贸易结算业务中,保险人在签发正式的保险单前可以签发暂保单,证明货物已经投保。但除非信用证有特别授权,否则银行不接受由保险经纪人签发的暂保单。因为临时保险通常由代理人订立,代理人必须有委托人-承保人授予的订立临时保险的权力。
关于暂保单的内容和用途介绍如下:
(1)暂保单的内容
A、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保险费率一般是与正式的保险单的费率相同。在保险费率不能确定的时候,暂保单可不必定费率,在签发正式保险单费率确定时,再从暂保单有效之日起计算保险费。
B、被保险人的姓名、承保的危险、保险标的等。
C、暂保单的有效起迄日期。暂保单的期限较短,一般只有30天。
D、各种特约条款。
E、暂保单内载明,如危险事件发生于暂保单之有效日期终止前,其保险费依照保险金额按全年缴付;如无危险事件发生,则按实际要保期限计算。
F、暂保单规定在正式保险单签发后,即行无效。
(2)暂保单的用途
A、口头要约与承诺而成立的保险契约,应先由保险人出暂保单作为凭证。
B、要保人如有急需,暂保单为正式保险单签发前保险契约订立的证明。
C、财产保险方面,如危险须再加衡量以确定其是否合乎承保标准,或有关要保内容尚需进一步商洽,临时以暂保单代替正式保险单,以免正式保单签发后再行解除,人力物力均不经济。
3、保险单
保险单是信用证交易中最为常见的保险单据。保险单,简称保单,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关于保险合同的正式的书面凭证。《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22条规定,保险合同必须包含在保险单内。受任何法律规定的制约,海上保险合同不能作为诉讼的证据,除非包含在符合本法的海上保险单内。可见,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证明,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保险理赔的书面依据。
(1)签发保险单的时间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22条规定,保险单可在海上保险合同成立时或以后签发。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单签发时间的规定不如英国法那么明确,《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从该规定也可推知,保险单应于保险合同成立之时或之后合理的时间内及时签发。
(2)保险单的内容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应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如上述,《保险法》第19条规定了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即《保险法》间接规定了保险单应载明的内容。与我国《保险法》不同,《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23条规定,海上保险单必须载明下列事项:被保险人或代被保险人投保的人的名称;保险标的和承保险别;保险承保的航程或期间,或同时承保航程和期间两者,视情况而定;保险金额;保险人的名称。
保险单一般由保险人事先按照固定格式印制,并由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一般分正面与背面,其背面是保险条款,保险单正面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A、发票号码。也就是该栏应填写所承保货物的商业发票的号码。
B、保险单号码。即保险公司根据一定的方法编排的保险单的序号。
C、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填写,通常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当然,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也有成为被保险人的可能。
D、保险标的。此栏记载保险标的的相关情况,如标记、货物的数量与重量、保险货物的项目。
E、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般是发票金额的110%,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金额所使用的货币应与信用证使用的货币一致,保险金额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F、总保险金额。即保险金额合计大写。
G、保险费及费率。此栏对保险费及费率往往未作具体记载,而只是表明“从约定”(as arrange)
H、运输的具体情况,包括运输工具、开航或起运日期、起运港(地)、目的港(地)。
I、承保险别。此栏记载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及适用的保险条款。
J、赔款支付地点。赔款的支付地点一般是保险单上载明的目的港(地)。
K、出单日期和地点。此栏填写签发保险单的时间及地点。
L、保险人签字。
(3)保险单的转让
国际贸易对保险单的可转让性有现实的需求。例如,在使用CIF这一贸易术语时,货物由买方投保,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后,货物的风险及所有权转移到买方,但货物的保险单并不随之转让。此时,货物的保险单仍在卖方,卖方对货物无保险利益,不能从保险人处得到赔偿,而买方却未持有保险单,也不能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故从整个贸易合同的履行来看,保险单必须转让到卖方。在货物运输保险中,指示式或无记名式的保险单可随保险标的转移,受让人依据保险单享有相应的权利。保险单转让的方式可通过背书或其他方式转让,背书转让有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就此,有关的海上保险立法有明确的规定。如我国《海商法》第229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背书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1英国906年海上保险法》对此规定得更为详细些,该法第50条规定,除非保险单中明文规定禁止转让,海上保险单可以在损失发生前或发生后转让。在海上保险已经转让,以便转移此种保险单中的利益之场合,保险单的受让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被告有权援用该合同引起的任何抗辩,好像诉讼是由订立保险单的人或代表他提起的一样。海上保险单可以用在保险单上背书或用其他习惯方式转让。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保险标的物发生损失后,保险单仍可有效转让。
(3)保险单的批单
保险单的批单是保险合同变更最为常见的书面凭证,《保险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批单专门用于保险单的修改,在信用证业务中,若保险单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投保人往往向保险人申请修改保险单,保险人同意后会签发批单,载明修改的具体内容,并粘贴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
4、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以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或者保险单已经签发的书面凭证,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与保险单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四)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与投保的风险
国际贸易中货物多以海运的方式运输,为此,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应给予特别的关注。一般的讲,海上货物运输的险别有:
1、基本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