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协商确定合同的内容。我国《
合同法》第
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但我国《
保险法》第
19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保险人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因该条使用的是“应当”而不是《
合同法》规定的“一般”,因此,保险合同必须具备前述基本条款。除上述内容外,《
保险法》第
20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这种当事人所作的约定可称为特约条款。
3、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并于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期限届满时,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我国《
保险法》第
10条第3款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法律一般对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条件等有明确的要求。如我国《
保险法》第
70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第71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72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本法和
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第73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纳保险费义务的人。我国《
保险法》第
10条第2款也是如此规定。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是主要保险合同辅助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11月30日颁行了《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对保险代理人作了详细的规定。我国《
保险法》第六章也规定了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2月24日颁行了《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对保险经纪人作了详细的规定。我国《
保险法》第六章也规定了保险经纪人。
(二)、保险合同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保险合同可以分为:
1、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性质,可以将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
33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又可进一步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及保证保险合同等。《
保险法》第
52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信用证交易所涉及的保险单据均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单据。
2、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确定与否,可以将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已确定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条款中予以明确的保险合同。这种保险因事先已确定保险价值,有利于迅速确定赔偿金额,减少保险理赔环节,海上保险、内陆货物运输保险一般为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仅约定保险金额,而保险价值留待发生保险事故时再行评估确定保险价值以明确赔偿金额的保险合同。
3、特定危险保险合同和一切危险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人所承保的危险,保险合同可以分为特定危险保险合同和一切危险保险合同。特定危险保险合同是指承保人仅承保保险标的一种或数种危险的保险合同。在保险实务中,这种特定危险保险合同主要适用于附加险。一切危险的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标的的危险是除保险合同列明的除外责任外的任何危险的保险合同。一切危险的保险合同项下,保险人并非承保任何危险,其承保的范围也是有限的。
4、不足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间的关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不足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因人身保险中保险标的不存在保险价值的问题,故这种分类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所谓的不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低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而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同的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三)、保险单据
我国《
保险法》第
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可见,根据法律的规定,保险单是主要的保险单据,根据保险实务,保险单据还包括投保单、暂保单和保险凭证。
1、投保单
投保单,投保单又被称为要保书、投保书,是指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而向保险人发出的,愿意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即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何谓要约我国《
合同法》第
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投保单一般由保险人事先按照固定格式印制,由投保人填写后交于保险人。既然投保单是一份要约,在保险他接受投保单后,投保单就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保险人签发暂保单因投保单仅是投保人发出的书面要约,故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是不可能接受投保单代替保险单的。
2、暂保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