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合同法》下海运货物留置权的特点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在《
合同法》生效实施前,《
海商法》对海运货物留置权的规定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留置权担保的债务包括共同海损分摊等,但就整体而言,承运人对海运货物的留置权与《
民法通则》、《
担保法》的规定一脉相承,仍属一般民事留置权的范畴。《
合同法》第
315条规定,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与《
担保法》、《
海商法》相比,该法关于承运人对海运货物留置权的规定颇值注意的特殊之处是:该条规定使用“相应”一词,而未使用“所有”或“所属”等字眼,这表明承运人留置权的标的物为其所运输的货物,以占有为要件,至于货物是否为债务人所有在所不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制定并公布的《
合同法》的英文译文对承运人的货物留置权是这样表述的,“the carrier has the righton the goods transported ”,
在此除使用定语“transported”外,无其他限制,这也说明所有权不是承运人留置权的发生要件。而根据我国有关民事留置权的法律规定,留置权的标的物应属债务人所有,这表明《合同法》规定的运输货物留置权的发生条件,与我国其他法律的规定大相径庭;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仅为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费用,而不包括滞期费和其他类似费用;将债务人明确规定为托运人或收货人。
显然,在海运货物留置权问题上,《合同法》与《担保法》、《海商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同,至于这种差异是否将对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承运人的留置权产生影响,则取决于《合同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二节 《合同法》对海运货物留置权的影响
由于《海商法》对海运货物留置权已有特殊规定,《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无适用余地,依《担保法》第95条,《合同法》第315条得以适用,故《合同法》对海运货物留置权的影响限于国内沿海货物运输。
一、法律适用的序位
就合同领域而言,《民法通则》相当于普通法,《合同法》相当于特别法;从民法的意义上说,《民法通则》相当于民法总则,《合同法》相当于民法分则,在两法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后法即《合同法》。《海商法》属民事特别法,该法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专门作了规定,在合同法的范畴内,《海商法》关于海上运输合同的规定对《合同法》来讲属特别法,在两法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海商法》。相对于《民法通则》,《担保法》是物权法的一部分(缺少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的规定),是债权担保领域的特别法,债的担保应优先适用《担保法》的规定,但《海商法》等法律对担保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担保法》第95条)。可见,就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货物留置权而言,《海商法》的规定是特别法的例外。如上述,《海商法》已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海运货物留置权担保的债权范围、留置权标的物属债务人所有作了特殊规定,对此应予适用,而《合同法》则无适用的余地。
二、对国内沿海货物运输留置权的影响
从上述可知,《合同法》对海运货物留置权的影响主要集中于沿海货物运输。《合同法》作为规范运输合同的法律,对海运货物留置权做出不同于《担保法》规定,根据《担保法》第95条的规定,国内沿海货物运输承运人的留置权应适用《合同法》有关的规定。因此,国内沿海货物运输之承运人行使《合同法》第315条规定的海运货物留置权应符合以下条件:1、牵连性,即承运人所要留置的货物是产生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费用等债务的原因,至于货物是否为债务人所有在所不问;2、占有,即承运人必须占有货物,货物处于承运人的实际控制下;3、承运人必须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货物;4、债务已届清偿期;5、运输合同无不得留置货物的约定。
新《货规》第40条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保管费、滞期费、共同海损分摊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运输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留置相应的运输货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条是综合参照《海商法》第87条和《合同法》第315条的结果,较之于《合同法》在债权项目上增加了滞期费和共同海损分摊。在大陆法系,凡实行民商合一立法的国家和地区,如瑞士和我国台湾地区,均将留置权在民法物权法篇加以规定;而实行民商分立的国家,如德国、日本,则取债权性留置权的立法例。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例,现行《民法通则》,以及新颁布的《合同法》均为典型的民商合一的立法。从《担保法》和起草中的《物权法》分析,留置权取物权性留置权的立法例。留置权制度是为了弥补同时履行抗辩权功能之不足,同时履行抗辩权则是为了弥补留置权制度担保范围之不足而设置的两个密不可分、相互弥补的制度。理解这一点,也可理解为什么滞期费、空舱费等损失不宜解释为法定留置权,而应作为合约留置权交当事人自行决定,因为这不属运输合同的目的利益,而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过错导致的损失。这部分不属于法定留置权政策性优先保护的内容,其债务的履行依过错原则,而不依合同法的无过错或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其债务承担应由双方自愿约定或按航运惯例在合同的留置权条款中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