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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范(上)

【全文】
  目 录
  引言……………………………………………………………………………1-3
  第一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1
  第一节 船期公告的法律性质…………………………………………1-4
  第二节 托运单的法律性质……………………………………………4-6
  第三节 公共承运人的特殊义务………………………………………6-8
  第四节 提单与标准航次租船合同不属格式条款……………………8-10
  第五节 未收取预付运费仍不得拒绝签发提单……………………10-12
  第二章 托运人单方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13
  第一节 概述………………………………………………………………13-16
  第二节 《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影响………16-18
  第三节 《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的完善………………………………18-24
  第三章 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新变化…………………………………………25
  第一节 《合同法》下运输货物留置权的特征…………………………25-28
  第二节 《合同法》对海运货物留置权的影响…………………………28-30
  第三节 留置权的标的物不以债务人所有为限…………………………30-33
  第四节 对《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十四条的理解………………33-35
  第四章 承运人交付义务的变化……………………………………………36
  第一节   承运人的到货通知义务…………………………………………36-39
  第二节   迟延交付新解……………………………………………………39-44
  第五章 运费的风险由承运人承担…………………………………………45
  第一节   运费不可触动原则与相关立法…………………………………45-47
  第二节 对《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理解…………………………47-50
  第三节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影响……………………………50-52
  第六章 绕航与根本违约……………………………………………………53
  第一节   不合理绕航………………………………………………………53-54
  第二节 英国法……………………………………………………………54-56
  第三节 《合同法》下不合理绕航的法律后果…………………………56-60
  第七章   承运人的责任制度……………………………………………………61
  第一节 国内沿海货物运输………………………………………………61-64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64-65
  第三节 完全过失责任制度………………………………………………66-69
  结论………………………………………………………………………………70
  参考文献………………………………………………………………………71-72
  引 言    
  《合同法》以原三个合同法为基础,总结实践经验,从我国实际出发,充分借鉴国外合同法律的有益经验,形成较完备的合同法律制度,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合同法》第123条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合同单行法对《合同法》而言属特别法,应优先适用,在合同单行法无规定时,适用《合同法》。故《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势必对各类合同产生重大影响,这种影响既有共性又有特性,如《合同法》规定了要约、承诺这一订约形式,毫无疑问这将成为各类合同订立应遵循的制度,这是影响的共性;而《合同法》对某一类合同的某个具体制度的影响,如公共承运人不得拒绝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例外,则属影响的特性。
  通常,国内沿海货物运输称水上货物运输,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称海上货物运输,涉港澳台运输则作为特殊的国内沿海货物运输,往往也称海上货物运输,这在海事法院立案所采用的案由中有明显的体现,本文所称海上货物运输既包括通常意义上的水上货物运输,也包括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颁行前,规范海上货物运输的主要包括相当于民法总则的《民法通则》,规范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海商法》,规范沿海货物运输的《经济合同法》、《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下称《货规》)、《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货规》属交通部颁发的部门规章,《合同法》颁行后,为贯彻执行《合同法》,交通部已制订、公布《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下称新《货规》)和《港口货物作业规则》,以代替《货规》和《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并于2001年1月1日生效。从法理上分析,作为行政规章应着眼于行政管理权的实现,对行政机关和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做出规定,而不应为平等主体的运输双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设定一般规范。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司法审查制度,法院无权宣布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规章无效,不但如此,法院审理案件还将参照行政规章的规定。《行政复议条例》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但前述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了司法审查制度,但这种改变仅限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领域,而与民事诉讼无关,在海事司法实践中,交通部规章仍得以参照适用。且沿海货物运输所使用的运单和航次租船合同的格式,均有“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适用(新)《货规》”的并入条款,有关规定至少可作为当事人间的合同条款,鉴于上述原因,本文将《货规》纳入,并注意新《货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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