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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达海洋渔业有限公司诉中国国际渔业公司等在外国申请扣押其与碰撞船无关的船舶属错误扣船损害赔偿案

  查我国《海商法》第十四章的规定,有以船旗国法作为准据法的规定,如船舶所有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第二百七十条);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同一国籍的船舶,无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三款,这是《海商法》关于侵权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的惟一规定)。本案235轮并未与9203轮发生碰撞,且本案也不是船舶碰撞损害赔偿之诉,本案显然不能适用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船旗国法律,本案以船旗国相同而确定准据法没有法律根据。其实,以船旗国相同作为确定准据法的依据,体现了法院试图将最密切联系原则扩大适用于侵权领域,以船旗相同建立法院地法(船旗国法)与本案侵权损害赔偿之间的密切联系,只是一审判决中并未明确使用“最密切联系”的字眼。但是,从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及有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可知,我国并未将理论界普遍接受的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我国法律选择的基本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至多只是合同领域法律选择的基本原则。本案一审判决所试图体现的侵权损害赔偿适用与之具有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同样没有法律根据。实际上,世界上有不少国家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法律选择的基本原则,既适用于合同领域,也适用于侵权领域。笔者认为,本案一审判决是最密切联系原则运用于侵权领域的有益探索,在我国确立最密切联系作为法律选择的基本原则时,可将船旗作为确定最密切联系地的连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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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是因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扣船错误而引起的侵权纠纷案件,且申请扣船和扣船保全行为均在巴基斯坦国并依据该国法律及其程序进行,依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关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的规定,本案应适用的准据法应是侵权行为地巴基斯坦国的法律。一般来说,确定了有关的外国法为处理案件的准据法后,如果通过外国法的查明不能查明该国的法律的,法院可适用法院地的法律。所以,本案如发生不能查明巴基斯坦国法律的情形,则可依法确定法院地的中国法律为处理本案的准据法,不必以其他方法来确定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但是,在本案中,案件双方当事人都不主张适用侵权行为地巴基斯坦国法律,均引用中国法律进行诉辩,并同意以中国法律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受案法院将这种情形作为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适用的一种特殊情形,并作为确定处理涉外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准据法的一种特殊方法,与当事人双方、法院地法律以及法院地国主权都无不利,应当说是一种较谨慎的实务尝试。如此,前述做法在本案中就没有现实意义了。在此之外,再寻找其他确定准据法的方法,来补强本案确定准据法的依据,就显得多余,也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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