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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达海洋渔业有限公司诉中国国际渔业公司等在外国申请扣押其与碰撞船无关的船舶属错误扣船损害赔偿案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条规定,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错误的,应当赔偿被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遭受的损失。但在海事审判实践中,因海事请求保全错误而发生的诉讼并不多见。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海事请求保全错误的案件,并因为错误保全发生在国外而具有特殊性。本案的特点在于法院将当事人的协议及诉讼涉及的船舶船旗国相同作为侵权损害赔偿诉讼法律适用的依据。
  虽然对何为识别存在分歧,但一般认为,识别包括两个相互制约的方面:一是对涉外民事案件所涉及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分类或定性,将其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二是对冲突规范本身进行识别,对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术语进行解释。为适当适用冲突规范以确定准据法,识别是必要的,本案也不例外。在决定能否援引我国关于侵权的冲突规范,即《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时,需要明确国籍和住所的确定。对于识别应适用的法律,理论及实践均有不同主张,但各国的实践一般是依法院地法进行。为此,有必要先以我国的法律为根据确定本案当事人的国籍和住所。对有关如何确定法人的国籍,各国的规定与实践并不统一,国际私法理论上也存在分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这表明我国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本案被告国际公司注册地在英属开曼群岛,其国籍应为外国国籍。同样,对法人住所如何确定,也存在不同的主张。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我国公司法也有类似规定。这表明在法人住所确定的问题上,我国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说,即管理中心所在地说。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分析,被告国际公司董事会人员由被告中水公司人员担任,其经营也由被告中水公司决定和实施,而中水公司的住所地在我国,故虽然国际公司的注册地在外国,但可认定国际公司的主要经营机构或办事机构在我国,即其住所在我国。可以说本案的三个当事人的住所均在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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